领导好,我是明珠街道新华社区的谢珍珍,我是通过明珠街道招聘进入新华社区的,在2023年11月7日通知我上班,当时说的工资按政府购买服务工资算,就当我准备去上班时又通知我领导对我的工资还没有商量好,然后又给我打电话说2023.11-12月,2024.1月这三个月按劳务派遣工资算,明珠街道把工资给劳务派遣公司,让派遣公司给我发,等2月开始工资按政府购买服务计算,我想的就三个月,也没有关系,于是答应,在2023.11.9到新华社区上班,上班当天下午去明珠街道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当时签的合同为空白合同,我只签了名字,其中内容全部空白,我就说要一份合同我自己带走,工作人员以没有劳务派遣公司盖章为由,没有给我合同,当我上到2024.1.8晚上,明珠街道财务唐冠群给我打电话说,由于我的工资会计账目走错了,让我退回三个月全部费用,社保加工资共计13600元,当时我拒绝退回,因为我说拿不出这么多钱,但是唐冠群说让我想想办法,给我保证最多三天全部原路返回,我等到1.12号还是没有返回,我就问了一下,唐冠群以不是我一个人退款,在走程序为由让我等等,后面我又催促了几次还是没有退回,在2024.1.22唐冠群给我发微信说让我放心,年前一定把13600全部给我,但是一直没有动静,在2024.1.30晚我又询问,唐冠群说让我第二天来找她,在2024年1.31给我4600元现金,还嘱咐我不要再去找街道主任牛淑慧,因为我着急用钱,准备去问牛淑慧,但她当时不在,我就问了一下明珠街道书记郝文颐,郝文颐说让我去问牛淑慧,我当时很无奈,就没有继续追问,在2021.2.1下班后新华社区张嘉黎书记就告诉我说明珠街道的意思是让我不要干了,当时张嘉黎书记拒绝了街道的要求,认为我工作能力各方面没有问题,但是明珠街道领导还是要辞退我,至此我还有9000元没有返回,也没有任何的书面通知,以我2月转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没钱发我工资为由让我回家,在2024.2.2下午唐冠群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街道拿剩下的9000元现金,当我知道要我回家时我就给张嘉黎书记说了让街道把当时我签的劳务派遣合同给我一份,还有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但是至今都没有给我,按签的合同日期我现在也没有到,我就想问下市长,明珠街道无缘无故的辞退我,不出具任何书面文件,作为政府单位这种情况是合理合法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