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双河市政府依法督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对(2025)兵0501民初594号执行案件(执409号)限期采取实质性执行措施;
责令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对被执行人邵子轩采取司法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安布控等强制措施;
要求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在15日内将案件执行进展书面报告双河市政府并抄送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代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邵子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双方于2025年10月29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12个月履行还款义务。然而,被执行人仅履行第一期款项后便拒绝继续履行。
更为严重的是,承办法官徐法官(联系电话:15999051535)在申请人要求其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时,竟称:“我们找不到人,你自己找人,找到了我们就拘留。”该言论实质是将法院的法定查控、执行职责推诿给当事人,属于典型的消极执行、不作为行为。
自2025年7月取得生效判决书至今,本案已超过7个月,远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未执行”期限。在此期间,法院除初期网络查控外,未对被执行人采取任何实质性强制措施(如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司法拘留、公安布控等),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长期无法实现,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邵长茂在2026年1月26日的发布会上明确强调:“人民法院把诚信作为执行工作的标尺,严厉打击失信行为的鲜明立场没有变也不会变。”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的消极执行行为显然与此精神背道而驰。
综上,为打破执行僵局,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及司法权威,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双河市政府申请执行监督,恳请双河市政府依法督促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限期执行,或决定提级执行。
此致
双河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