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强师战略,持续优化师市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双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经开区”)招商引资主战场作用,鼓励和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到经开区投资兴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凡在经开区新落地,年产值超过2000万元的工业法人企业,均适用本办法。优惠政策须按照招商引资协议约定,在企业达产达效后予以兑现。
第二条自建厂房。按照企业厂房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条租赁厂房。享受厂房租金“三免三减半”政策,达产达效后予以兑现。补贴标准按照框架结构厂房15元/月/平方米,钢结构厂房9元/月/平方米执行。鼓励企业回购厂房,按照回购价格的10%给予补贴,厂房回购价格以第三方评估机构审计定案价格为准。
第四条设备补贴。购置新设备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扶持补贴,需提供购置发票。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2000万元,扶持资金以第三方评估机构审计定案价格为准。
第五条运费补贴。投产运营一年后按出疆产品运费发票补贴25%,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期限2年;对搬迁设备转移至经开区的企业,按照运输发票给予25%的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创新及上市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兵团)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及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按500万元、2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兵团)级质量奖的企业,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各类企业上市融资。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企业如果因违法退市的,应当全额退回已经获取的奖励资金。
第七条一事一议。
(一)对师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投资规模大的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和项目,由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依法依规给予更加特殊扶持。
(二)对重点企业和项目电价实行“一事一议”。
(三)对引进符合师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招商引资项目有突出贡献的,经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引荐方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兵团其他奖励及优惠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师市商务局(招商办)负责解释并会同经开区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