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双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设立双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招商引资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师市、经开区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持经开区招商引资企业项目。
第二条扶持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使用对象为经开区新落地项目和企业。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财政扶持、厂房补贴、设备补贴、运输补贴、“一事一议”项目补贴以及其他经师市研究重点扶持项目补贴。
第三条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开公平、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申报。企业填报《企业优惠政策兑现资料清单》(由经开区提供模板),并按照《企业优惠政策兑现资料清单》准备相关资料,报经开区管委会。由经开区管委会对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二)审定。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意见〉的通知》(新兵发〔2019〕37号)有关规定进行审定。由经开区召开党工委会议进行审议,师市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审计局相关部门参加会议。
(三)拨付。拨付资料完备并审议通过后,由经开区在7个工作日内将扶持资金拨付至企业。
(四)监督。师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对扶持资金进行日常监管;师市商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师市审计局负责按规定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要确保相关资料真实、合法、完整,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时准确地向师市相关部门报送数据;对企业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及个人责任。
第六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扶持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对相关部门、单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师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经开区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