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鼓励投资,加快第五师双河市(以下简称师市)经济社会发展,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凡是非国家明文规定禁止类且在师市环境容量范围内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年度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均可享受以下政策。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双河市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在第五师双河市内新办企业,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取得的营业收入占收入总额7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截止时间之后按照国家最新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设在师市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相关规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第四条财政扶持政策
(一)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按其一个年度内对师市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二年度按实际贡献额100%给予扶持,第三至第五年度按实际贡献额50%给予扶持。
(二)现代服务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按其一个年度内对师市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度按实际贡献额100%给予扶持,第二年度按实际贡献额80%给予扶持,第三年度按实际贡献额50%给予扶持。
(三)在双河市落地的工业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并达到规定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的新建或续扩建项目,可依照先进生产经营设备投资额的5%的比例,给予企业扶持补贴。企业扶持补贴款待项目正式投产后拨付,单企上限不超过20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产业项目或新引进企业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扶持补贴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四)设立师市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经营发展。对于入驻师市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高科技企业、装备制造企业、现代商贸物流业企业,达到规定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的,可享受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支持。
第五条厂房补贴扶持政策
(一)租用厂房:企业租用师市建设的厂房,实行第一至第三年免租金,第四至第五年按当年租金标准减半征收租金。
(二)自建厂房: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按照企业厂房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补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按照企业厂房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项目达产达效后予以兑现。
第六条工业项目土地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在120万元/亩以上的建设项目用地,投资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扣除上缴规定部分外,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土地出让金地方分享部分100%用于配套扶持投资企业发展生产。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的建设项目用地,投资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扣除上缴规定部分外,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土地出让金地方分享部分80%用于配套扶持投资企业发展生产。
(三)对符合师市重点支持发展的工业项目及配套类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
第七条生产要素政策
(一)土地基准地价:工业用地5.6万元/亩。
(二)工业用电价格:0.33元/千瓦时。
(三)工业用水价格:2.5元/立方米。
(四)工业蒸汽价格:100-120元/蒸吨。
(五)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5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六)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用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组织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补贴;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第八条“飞地”招商政策
(一)鼓励引进方实施的招商项目放到落户方(开发区)建设,项目投产后前三年,按照项目形成的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额的80%、70%、60%奖励给引进方。
(二)落户项目实现的产值、营业收入、招商引资额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等经济指标,引进方与落户方(开发区)按5︰5比例统计计算。
(三)师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前述利益分配原则划入项目引进方。
第九条创新创业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兵团)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及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按500万元、2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兵团)级质量奖的企业,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入驻师市“双创”平台,对租赁科研和办公用房的,前三年按房租的100%补贴,后两年按房租的50%补贴,对兵团级认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企业上市奖励
鼓励各类企业上市融资。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包括兵团奖励资金)。企业如果因违法退市的,应当全额退回已经获取的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带动强的企业和湖北省产业援疆企业,由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招商平台(机构)引荐投资者在师市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00万元以上,按项目竣工验收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总额的1%给予第三方招商平台(机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的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国家、自治区、兵团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自治区、兵团重大政策调整的,适用新的规定。本政策与国家、自治区、兵团其他奖励及优惠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本优惠政策由师市商务局(招商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