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强师市战略,持续优化师市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双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主战场作用,鼓励和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到双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凡是在经开区新注册落地并在经开区经营的工业法人企业,均适用本办法。对生产要素价格补贴按照实际发生额隔月兑现,其他优惠政策必须按照招商引资协议约定在企业达产达效运营一年后予以兑现。
第二条生产要素优惠。
(一)土地基准地价:三类工业用地5.73万元/亩。
(二)工业用电价格:一般工业用电价格按0.33元/千瓦时执行。
(三)工业用水价格:供水价格按当地市场价执行,暂定2.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用按2元/立方米执行。
(四)工业用蒸汽价格,压力在5兆帕以下按120元/蒸吨执行,压力在5兆帕以上按140元/蒸吨执行。
第三条用地优惠。对符合兵团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
第四条鼓励企业自建厂房。所有新落地工业企业按照企业厂房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补贴。
第五条租赁厂房。新落地工业企业租赁厂房第一年减免租金,企业运营一年后根据税收贡献情况给予兑现。租赁一年后有实际启动回购厂房或自建厂房的企业,再减免一年租金。租金按成本价执行,框架结构厂房15元/平方米(不含装修),钢结构厂房9元/平方米(不含装修)。
第六条设备补贴。新落地工业企业新设备、国内外先进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扶持补贴,需提供购置发票,单个企业补贴上限不超过2000万元,扶持资金以第三方评估机构审计定案价格为准。
第七条运费补贴。企业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新落地工业企业,投产运营一年后按出疆产品运费发票补贴25%,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期限2年;对搬迁设备转移至双河经开区的企业,按照运输发票给予25%的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创新及上市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兵团)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及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按500万元、2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兵团)级质量奖的企业,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各类企业上市融资。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企业如果因违法退市的,应当全额退回已经获取的奖励资金。
第九条一事一议。对师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由师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条师市设立经开区招商引资专项扶持资金6000万元,用于兑现经开区落地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两年。
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兵团其他奖励及优惠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优惠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师市商务局(招商办)负责解释并会同经开区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