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九十团财政衔接资金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现开始实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十团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1日
九十团财政衔接资金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关于统筹整合涉乡村振兴资金的工作方案》(新兵党办发(2021〕38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兵发〔2020〕10号),结合团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公开、公正、科学、高效;专户专账,专款专用;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三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如数追还收缴财政。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违法单位和职责人员做出处罚、处分的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财政、审计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