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与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紧密相关、日常用量大的疫苗类、急救类、抗癌类、降压降糖、风湿骨痛等药品领域犯罪,以及“黑窝点”、家族式制售假药劣药犯罪;制售假新冠疫苗、非法疫苗流出、非法组织接种疫苗等涉疫苗犯罪;制售假劣检测试剂、新冠口服药、口罩、防护服等涉疫情犯罪;非法收购医保用品等与国家医保基金相关的药品犯罪;制售假劣美容用药品、针剂、医疗美容器械以及化妆品等美容领域犯罪,切实维护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共建用药安全和谐社会。现第五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第五师公安局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药品(包括医疗器械)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一、线索范围
(一)药品、医疗器械无证生产“黑窝点”。
(二)非法生产、销售“三无”药品(即无产品批准文号、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的来路不明药品)。
(三)生产、销售假药行为: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分不符;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3.变质的药品;4.药品所标注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四)生产、销售劣药行为:
1.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2.被污染的药品;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五)违法回收药品及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骗购套购国家管制药品行为。
(六)伪造资质证明文件、出租出借证照等非法购进销售药品行为。
(七)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医疗器械行为。
(八)生产、销售非药品且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但在产品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的产品行为。
(九)自制非法添加西药成分的中药丸剂,宣称具有降糖、风湿止痛、降压、降脂、治疗阳痿早泄、治疗失眠等方面功效的行为。
(十)在药品生产中非法添加、染色增重、虚假投料、掺假掺杂行为。
(十一)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走私老旧设备、购进非法翻新、拼装医疗设备等行为。
(十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行为。
(十三)药品、医疗器械网络违法销售行为。
(十四)其他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医疗美容机构购进、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行为。
(十六)制售美白、除皱、溶脂等假美容针剂类药品、医疗器械。
(十七)生产销售假新冠疫苗、非法疫苗流出、非法组织接种疫苗。
(十八)生产销售假劣检测试剂、新冠口服药、口罩、防护服。
(十九)制售假劣儿童、急救患者、癌症患者手术后长期用药患者等特殊人群使用药品。
二、举报原则
(一)举报人举报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否则依法处理。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对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予以奖励。
(三)举报人可采用实名或匿名的方式举报。
三、举报电话
(一)第五师双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909-7667315
(二)第五师双河市公安局:0909-7678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