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团场,师市各委、局、办、人民团体,各直属机构,驻师市各单位:
《第五师双河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师市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五师双河市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
第五师双河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政府资金的合理利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等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市辖区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房屋、市政工程,其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按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包括设计、交易、施工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施工期间工程价款变更、工程价款结算、竣工决算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应按照建设程序对投资规模实行有效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以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控制工程决算。
第五条 设计、造价咨询、监理和施工单位根据职责,协助建设单位,科学、高效控制工程造价。
建设单位是控制工程造价的第一责任人,应按项目法人负责制要求,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成效负责。实行代建制的建设管理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代表建设单位管理项目建设,控制工程造价。
设计单位在项目设计阶段切实推行限额设计,造价人员须配合设计人员,用动态分析方法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通过方案优化控制工程造价。
造价咨询单位和个人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操守,为建设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监理单位负责审核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变更计量、计价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批复意见和项目实施要求,及时编制工程变更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对全过程造价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纠正投资偏差,依法依规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监督管理。
师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投资估算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
师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集、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等财务活动监督管理。
师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成果资料完整性、准确性进行监督审计。
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的综合管理。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履行政府投资工程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章 设计阶段造价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载明的建设内容和功能需求委托设计单位做限额设计。
第八条 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委托并结合勘察报告、市政基础设施现状进行限额设计。
第九条 初步设计阶段,造价人员须协助设计人员通过技术比较、经济分析和效益评价,优化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深度应满足编制设计概算需要。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建设期间主要材料、人工等价格波动风险。
设计概算超过批准投资估算±10%的,设计单位需重新进行项目初步设计或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实施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发包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深度和设计概算的编制深度应满足EPC工程招标的要求。
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设计概算进行限额设计。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确需修改或调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调整实施。
施工图的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和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的需要,避免因设计深度不够设置暂估价工程。工程设计应科学、合理,充分考虑经济性、实用性。
第十一条 造价咨询单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审图综合报告意见书涉及的变更内容,完整、准确计算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
第十二条 用于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专业工程和定额中未列的材料、设备单价须准确估价,估价偏差应控制在±5%以内,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用于不可预见,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价款调整的暂列金,需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施工图预算的10%。
第十四条 师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初步设计方案和设计概算。师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完整性、准确性进行监督审计。
第三章 交易阶段造价管理
第十五条 依法应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等要求组织招标,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形成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违反公平竞争规则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落实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主体责任,对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EPC承包模式的初设概算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编制单位对相应成果文件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依法应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招标,招标人应当设置并公布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等计价依据进行编制,不应下调或上浮。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应明确招标控制价即为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约定的计价条款和中标价订立合同,严禁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施工合同。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条款签订施工合同,可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竣工结算以审计机关或委托社会机构审定的价款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前,应将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报师市财政部门审核,招标人对财政部门审核结论进行核准后,按核准情况修正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招标人应将审核结论、修改后的招标控制价等成果文件报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招投标全过程的综合管理。
第四章 施工阶段造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严格实行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严格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施工单位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确保资金支付与项目进度相匹配,禁止超额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工程变更,对于确需变更的项目,应按规定严格审批程序,不得拆分处理。因勘察、设计、审图、造价等单位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确需发生工程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调价办法计算价款调整额度,经监理及建设单位确认后调整。
重大设计变更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经原审图批准部门重新审批,严禁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应报师市审批,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工程变更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提出,报师市分管副师长审批。
(二)工程变更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查同意后提出,报师市分管副师长审批。
(三)工程变更超过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查同意后提出,报师市分管副师长和师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报师市审批时,应报送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变更意见,工程变更造价估算等相关变更文件,其中工程变更在10万元以上的应同时报送工程变更专家论证意见。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实际投资因工程变更超过批准投资估算的,必须重新进行审批,经批准和落实资金后方可实施。
单项工程变更超过400万元,且不属于原招标范围的,应重新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对编制结果进行审核,重新组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九条 师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建等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工程变更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第五章 竣工验收阶段造价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客观、真实地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建设单位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由审计部门或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竣工结算审计,确定竣工结算价款。
第三十一条 竣工结算价款的审核应充分运用全过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文件。
EPC工程项目结算价款以中标价为准,因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变更等其他超出EPC承包范围的需求而增加的结算价款除外,否则超出部分不予认可。
第三十二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后生效,在十日内报送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竣工结算文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无竣工结算文件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竣工结算、决算的监督审计,制定监督核查办法,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资料,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导致项目建设实际投资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在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责,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要求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造成工程造价超概算的;
(二)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服务中,提供的成果文件出现严重错误增加工程费用,造成工程造价超概算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造成工程造价超概算的;
(四)监理单位未严格审查变更方案、未按程序履行变更手续,错误确认工程变更部分的计量、计价,造成工程造价超概算的;
(五)实行代建制的建设管理代建单位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擅自决定变更,未按程序履行变更手续,错误确认工程变更部分的计量、计价,造成工程造价超概算的。
对前款规定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应该给予行政处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的,由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记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处理结果等,纳入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使用。
第三十八条 师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信息共享、移送处置的监管长效机制,着力规范造价咨询、招标投标、工程变更、工程结算、资金使用、预算执行等建设程序。
第三十九条 因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职责或违反相关规定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工程造价超概算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团场(城镇),经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可参照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四十一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读:
http://www.xjshs.gov.cn/xxgk-show-753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