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团场,师市各委、局、办、人民团体,各直属机构,驻师市各单位:
《第五师双河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师市党委、师市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师双河市办公室
2022年9月19日
第五师双河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师市党委“能快则快、做大总量、做强工业”的总体发展思路,加快推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师市安排财政性资金设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支持重点产业培育和发展壮大。为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和提高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兵团国家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师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暂按每年5000万元额度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师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第三条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师市党委确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绩效目标导向,以促进创新创业、扩大有效投资、吸纳新增就业、增加税收和补链强链为基本目标,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分配原则。
第二章使用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通过引导资金的投入,撬动社会资本、信贷资本,形成投资、运营、再生产的良性循环。
使用范围。围绕“一主两翼”战略谋划建设的重点项目。重点用于师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或企业注册在师市、主要利税贡献在师市的师域外项目。
支持重点。一产领域:重点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及畜禽规模化养殖、林果标准园建设、动植物新品种培育、水利设施建设运营,林业资源保护开发等项目。二产领域:重点支持农产品深加工及食品加工、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纺织服装、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六大产业集群”及生猪养殖加工、粮食加工、果蔬加工、木材加工、玻璃、新型建材、有色金属矿产加工、棉花、专用汽车、中医药等“十大产业链”项目,也可支持师市重大产业项目的配套设施项目。三产领域:重点支持对城市经济带动性强的数字经济、商贸物流、金融服务、创意咨询等项目以及文化旅游项目和商业运营项目。
预算安排。引导资金纳入师市年度财政预算,并明确当年资金规模、重点投向。引导资金的分配安排,应体现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每年着重支持解决几个事关师市产业发展全局、夯实产业发展基础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引导资金的投入方式:
依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引导资金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绩效奖励等方式投入。
资本金注入。对师市国有控股企业实施的产业发展项目,或直接为产业项目落地提供保障的师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主体资本金不足的,引导资金可采取资本金方式投入,引导资金一般不超过项目资本金的50%。
股权投资。对市场前景广阔、成长性好的项目,引导资金可以股权投资方式注入,由实施该项目的师市国有控股企业享有该股权。
投资补助。对投资额较大、投资回报周期长的产业项目,或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或为重大产业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引导资金可采取投资补助方式注入,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可适度提高。
贷款贴息。对购置土地和大型设备或自建厂房等重资产投资且贷款额度较大的产业项目,引导资金可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贴息,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2个百分点,连续贴息一般不超过两年。
绩效奖励。已经实施的产业项目,对师市带动作用强、投资拉动大、吸纳就业多、创新创业效果好、新增税收贡献大的,引导资金可对项目实施主体予以一次性奖励。
采取上述几种方式支持产业项目,引导资金一般不对同一项目重复投资。
对为师市重点产业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师市国有担保机构,引导资金可予适当支持。
第三章管理与实施
第七条申请和审核流程:
企业申报。申请单位依据本办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向师市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参照申请国家财政性投资的文本格式,重点阐述项目和实施主体基本情况,分析项目效益,明确资金需求、使用方式和预计实现的绩效,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相关材料包括: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申请贷款贴息的还须出具项目实施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部门初审。师市行业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项目方可进入下一环节。通过初审项目较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进行排序,并提出重点安排的建议。
联合会审。师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会审,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建议。
师市审定。计划建议按程序报师市主要领导审定或提交师市行政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年度引导资金投资计划。
资金安排。投资计划下达后,师市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引导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对由多家企业共同实施的项目,拨付资金时应明确引导资金具体承接主体。
申请单位对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和资金安全、使用效益承担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达到预期目标。
第八条绩效评价
项目实施完成三个月内,申请单位对引导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分析,编制绩效报告。师市发展改革委配合财政部门,对引导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对未按要求使用的资金予以收回,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引导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监督与奖惩
第九条师市行业主管部门是引导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单位,师市监察、国资、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对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资金,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引导资金项目实施后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带动作用成效显著的,师市可对项目实施单位在以后年度引导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管理不善、未达到绩效要求的,责令申请单位整改,在整改完成前暂停其申请师市其他财政资金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师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