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五师双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团场,师市机关各部门,双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师直企(事业)单位:
《五师双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师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五师双河市办公室
2021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五师双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新兵发〔2019〕35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在师域范围内实施的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师市本级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和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对突发事件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组织实施。项目(法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将项目的组织、管理、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具体负责,由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委托方。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或者各团场、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代建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条代建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具有与承担代建责任相适应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代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代建单位由师市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
第四条师市住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度对师市各类政府投资项目提出实施代建管理的具体意见。
第五条代建项目一般采取全过程代建,在项目立项后代建单位开始承担代建管理工作。从接受代建管理任务,直至建成移交、质量保修期结束的代建责任期间,代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单位与代建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代建管理的范围、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代建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公证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与代建单位约定支付。
第七条代建单位是代建项目代建阶段的责任人,应按照国家及兵团、师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以及代建合同约定,行使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能,组织管理项目建设实施,依法承担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等各项法律责任。代建单位须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进行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建设进度。
第八条代建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具体事宜由项目(法人)单位与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代建单位不得在由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不得与投标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将代建工作转由其他单位承担。
第十条代建管理费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计入项目建设成本,按照工程进度和代建合同约定拨付。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建设管理费限额。
二、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单位责任主要包括: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立项(完成项目规划设计并纳入师市重大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视同批准立项),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书面提出项目功能配置和建设要求,向代建单位完整交底并充分沟通,以及代建过程中高效协同合作;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定项目代建工作方案、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为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各项审批手续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条件,协调推进前期工作,帮助落实建设条件;授权代建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并与上述单位签订合同;筹措建设资金,并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审核代建单位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监督代建单位加强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使用,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定期组织检查考核,纠正和解决推进中的问题、或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代建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责任主要包括:拟定代建工作方案并与项目(法人)单位达成一致,提出项目进度、资金使用计划,明确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确定代建管理团队和责任人;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相关要求,配合做好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检查考核、稽查审计等工作,落实整改要求;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重大项目还应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获得主管部门对上述事项的批准;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建设用地批准等相关手续;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的编制申报工作,并获得批准;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并通过主管部门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消防、人防)、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组织实施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技术咨询等单位进行合同管理,根据合同约定,细化、分解项目管理目标,落实目标责任;依据相关法规和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进度、资金支付、环境保护等相关责任,审核、签发项目建设管理有关文件;审定一般设计变更并报送建设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办理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手续;按规定向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报送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报表、资料;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工作管理;组织项目中间验收和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整理、汇编并向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移交工程建设资料、档案;代建合同约定以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单位要建立代建项目服务协调工作专班,并指定一名责任人,负责代建项目日常管理监督和协调服务工作。项目(法人)单位要与代建单位及时充分沟通,掌握项目进展和工程、资金管理情况,制定项目日常考核工作台账,作为后期综合考评、支付代建管理费和兑现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分析代建项目规模、技术难度和组织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为代建项目组建力量充足的管理团队,同时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开展好组织管理工作。每个项目代建管理团队不少于3人,管理团队中专职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且负责人须为专职,兼职人员同时承担项目不超过5个。管理团队实行实名制管理,其人员构成、职责分工和管理制度等作为代建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向监管部门报备。
三、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法人)单位报送项目进度表,项目(法人)单位按师市调度要求将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管理等相关情况和问题汇总后报同级投资、财政主管等部门。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方案。代建单位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提高标准的,增加的投资不得作为计取代建费的基数。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单位超越代建合同约定,擅自干预代建单位正常工作的,代建单位有权拒绝。因擅自干预致项目建设不能按期完工、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全周期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归档,并在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向项目(法人)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兵团建设项目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建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政府投资资金安全使用。符合在线监管要求的代建项目,按规定纳入在线监管。
第二十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项目(法人)单位应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应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代建工作的全部台账资料。
四、考评奖惩
第二十二条代建项目实施考核评价制度,通过对代建项目常态化监督、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代建项目程序合规性、管理规范性以及建设效率、质量安全、现场组织、资金管理、沟通配合等方面进行考评,结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对代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兑现奖惩。同时对项目(法人)单位和各参建单位履职情况一并进行评价。具体评价考核和奖惩办法,由师市住建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代建管理费支付应与代建绩效挂钩。依据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按时完成代建任务且项目程序规范、组织管理高效、工程质量优良、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范围的,根据合同约定,可对代建单位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从代建结余资金中列支,若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事前应报师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除不可抗力外,因管理不善和工作疏忽、过失,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或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致使工程返工或工期延长,或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无条件返工并在规定期限完成,直到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等相应的责任单位共同承担,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存在上述情形的,应按合同约定相应扣减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并依法依规追究代建单位和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法人)单位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师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活动。
第二十六条因代建项目前期工作不深入、项目程序不完善、施工组织不科学或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代建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按超概算的相应比例从履约保证金中按约定扣减;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师市住建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制度完善和推行、代建单位招标、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等工作,对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履职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对严重违反代建制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代建单位,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八条师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代建制项目办理各项审批程序予以积极支持,并对代建单位履行政府许可事项情况予以监督。财政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服务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代建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依法开展专项审计。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代建制项目的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实施中的其他问题,由师市发展改革、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公布30日后执行。
关于印发《五师双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文件
http://www.xjshs.gov.cn/xxgk-show-31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