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兵团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加快构建健全长效机制,兵团自然资源局、兵团农业农村局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兵团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兵自然资发〔2022〕26号)。
《通知》进一步改进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式,建立了长效机制,使政策界定更清晰、举措更有力、导向更明确。在满足设施农业多样化用地需求的同时,促进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升设施农业产业整体竞争力,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
《通知》在原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式、使用耕地和用地程序等政策基础上,在用地划分、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用地规模、用地取得等方面进一步改进:
一是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明确了“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餐饮、住宿、旅游、娱乐、会议、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以及集中兴建的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畜禽废污、屠宰和肉类加工、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是合理确定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在原各类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基础上延续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的有效举措,比如在看护房用地规模上,继续保持专项行动期间制定的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
三是严控设施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并明确耕地占用“进出平衡”和占补平衡要求。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四是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备案制,由团场(镇)在严格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生产计划,确定经营者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位置、范围,经营者并与团场(镇)约定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形成初步用地协议,经团场(镇)组织连队和团场(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采取联审方式完成经营者提交的建设方案、初步用地协议、土地复垦方案或方案表等相关资料的备案审查后,团场(镇)和经营者共同签订设施农业用地用地协议,并向经营者出具备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