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供应门诊大病、慢性病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兵医保发〔2020〕1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兵团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兵医保发〔2023〕12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门诊用药可及性和用药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结合师市实际,经研究,制定并公布第五师双河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准入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入原则和程序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门诊大病、慢性病人员就医需求、人口密度、区域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源分布、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完善规范“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准入程序,提高团场连队、偏远地区“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覆盖率,通过综合评估、公示、谈判、签约等程序,从师市统筹区具备相应资格与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中,择优确定供应门诊大病、慢性病用药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
二、准入条件
1.定点零售药店能够为参保患者供应门诊大病、慢性病药品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相关规定,并能严格执行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做到内部各项管理制度齐全、规范。
2.定点零售药店能够按照《会计法》及相关财务制度设置会计账套和科目,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并建立药品“购、销、存”明细台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3.定点零售药店具备完善的医保智能监管HIS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历史就医记录,实现药品购销存管理、药品名称与医保结算一一对应,能保证就医、结算信息安全,并按要求保存医保相关数据不少于3年。
4.定点零售药店能够保障执业药师在岗,及时审核慢性病处方,指导合理用药。处方应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
5.定点零售药店能够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药品价格相关规定,所供应的门诊大病、慢性病药品价格不高于同类药品集中采购和国家谈判价格。且近三年医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无违规违约行为。
6.定点零售药店能够遵守国家及自治区、兵团相关规定,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积极维护参保人员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能够保障门诊大病、慢性病药品配备,具备药品配送条件和配送服务网络,满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
7.定点零售药店能够依托兵团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外配系统,建立健全运转高效、标准规范的处方流转机制,实现“双通道”定点药店处方流转电子化。
三、相关要求
1.此前已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要符合本准入条件,否则,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2.此前因疫情防控需要,已批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服务的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参照本准入条件执行,若不达标,解除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服务协议。
3.师市医保局将根据日常监管和检查考核结果,动态调整师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进”与“出”。
4.咨询电话:0909-6666319
第五师双河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