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和(水保〔2017〕365号)文件规定和要求,现就督促完工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加快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法律责任。
水土保持法建立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应充分认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法律责任。
二、依法依规,做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第二章第五条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2020年之前立项备案已完工的项目由师市水利局集中验收,走简易验收程序。2020年及以后立项备案已完工的项目走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应及时将自主验收资料向师市水利局报备。
三、切实履行法定责任,按期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要求,自主验收应以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及其批复,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批(审查、审定)意见为主要依据,划分为验收报告编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验收主要内容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成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质量、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情况等四项内容,同时明确了自主验收合格的七项条件。
四、强化惩处措施,依法依规严格执法。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办水保〔2020〕157号)生产建设单位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将其列入师市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抄报兵团水利局及水利部,在兵团水利建设监管服务平台和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师市水利局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