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团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安委会)工作制度,明确团安委会、团安委会办公室、团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团安委会办公室是团场安全生产领域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团场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任务是,在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在团镇党委、团镇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团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团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防震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条团安委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团安委会主任由团场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团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常委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团场有关行业领域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增补和调整。
第四条团安委会设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团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团经济发展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团经济发展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条团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团场领导同意后,由团场办公室印发通知。团安委会委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的接任人员自然更替。团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变更后,由团场办公室印发通知。
三、工作制度
第六条团安委会主要有以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1.团安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团安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及成员单位建议,经研究后,由主持人确定。
2.团安委会专题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安委会副主任主持,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团安委会委员、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团安委会办公室或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请团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审定。
3.团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团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需要确定召开团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团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团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团安委会办公室或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提出,报请团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审定。
3.团安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专题工作会议、联络员会议,应及时留存资料,形成台账。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由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检查和督办;有关部门(单位)应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团安委会办公室。
(二)报告制度。团安委会办公室每半年度向团安委会报告团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督查督导制度。团安委会组织的团安全生产督查督导由团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等带队,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派人参加。督查督导方式、次数、主要内容、工作要求等按工作计划执行。
(四)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兵团和团党委、团和团党委、团场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部门和企业,连队社区,团安委会、团安委会办公室和团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对部门和企业、连队社区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的情形、对象、程序等参照《第五师双河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五)巡查制度。团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对各有关部门、连队社区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巡查组人员组成、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方式和程序等按工作计划执行。
(六)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团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审核认定、整改验收等参照《第五师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执行。
(七)联合执法制度。对单一部门难以解决问题的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现象或安全专项整治,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会商同意后组织实施。涉及跨行业、跨地区或问题特别严重的,可由团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或指令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八)签发制度。团安委会文件由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签发。
第七条团安委会办公室主要有以下工作制度:
(一)联络制度。团安委会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团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会议制度。团安委会办公室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团安委会联络员会议。会议由团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
(三)检查制度。根据团场安全生产的形势和任务,按照团党委、团或团安委会的部署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由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团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定期和不定期以明查暗访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四)信息报送和通报制度。各团场安委会和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印发的安全生产方面重要文件、会议材料、典型经验安全生产工作简报、事故(含涉险事故)通报等应及时抄送团安委会办公室。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将每半年度、年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工作总结材料及时报送团安委会办公室汇总。
(五)签发制度。团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四、工作规则
第八条团安委会在团党委、团场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兵团党委、兵团和团党委、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在团党委、团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团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预警预防体系建设,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三)定期分析团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团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各有关部门、各团场(镇、街道)、经开区、各直属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五)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七)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八)完成团党委、团场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九条团安委会办公室在团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承担团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团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巡查。
(三)拟订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考核细则,负责团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四)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五)督促检查团党委、团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团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向团安委会报告。
(六)定期汇总团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并向团安委会报告。
(七)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比、奖励等活动。
(八)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九)承办团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及重要活动。
(十)承办团党委、团场及团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职责分工
第十条产业结构及职责分工
(一)一产:农业由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
(二)二产:1.工业由团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2.建筑业由团城镇中心负责;
(三)三产:服务业企业由团社会事务办公室(物业、养老院、学校、幼儿园)和经济发展办公室(餐饮、酒店)分工负责;
第十一条团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团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党政办。统筹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行政重点工作和向全会所做报告以及政府工作报告等内容;将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督察督办重要内容;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办公区、生活区、食堂、公务用车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包联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党建办。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任职考察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和奖惩使用干部的一项约束性指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加强应急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应急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团青少年思想理论教育、宣传文化活动内容,引导广大青少年学习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常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指导安全生产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妇女安全生产意识;组织维护妇女、儿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指导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指导各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劳动安全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组织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等;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加强劳动保护检查员队伍建设;将取得安全生产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劳动模范评选范围;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负责包联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辖区工贸企业、食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机械、化工、建材、轻工、纺织等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分析重点工业行业安全发展形势,指导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报废机动汽车回收拆解,废品收购、利用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辖区企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按照管理权限审核上报、审批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用车、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建设项目,依据上级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规划,争取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指导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依法经安全审查后,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负责辖区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师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产业政策,严格产业准入条件,依法报请上级部门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监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履行油气管道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油气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管道保护主体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管道安全运行;负责团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安全管理工作;承担辖区范围内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组织实施团场物资储备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负责职责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济发展办公室职责)
(四)社综办。负责清真寺及包联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时分析、研究本辖区内的社会治安情况,制定政法工作意见,措施并组织实施;支持和督促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协调处理有争议的案件;组织和推动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治安联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帮教、扫黑除恶、禁毒等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各项措施;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加强管理,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维护辖区内的社会稳定工作,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
(五)社事办。负责团场学校(含幼儿园)、养老院、殡葬服务机构和企业、医院和包联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职责范围内有关单位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常识和事故防范知识。监督所管理学校的校舍、食堂、实验室、教学场所等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制爆材料等重点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定期检查和全周期管理;负责指导学校做好学生在校活动、实习期间、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会同驻团派出所、城镇中心等单位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有关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武装部。负责辖区民兵的日常管理,负责民兵拉动和民兵训练,将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结合到民兵训练和培训内容中;完善民兵任用和考核制度,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民兵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负责包联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财政局。健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财政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统筹安排安全生产建设项目及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资金;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配齐配足行政执法车辆;会同经发办、社事办等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中央下拨和兵团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相关资金,监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工伤预防资金、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的提取和使用。负责包联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城镇中心。负责监督执行建筑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辖区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参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工程、城镇燃气、自建房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查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准入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安全和相关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加气站、建设工程、酒店餐馆使用新型燃料、玻璃幕墙、建筑安装拆卸等行业的综合安全监管;负责报请团住建局对团场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管理团场人防工程建设,参与指导震后重建工作;加强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参与制定实施有关应急预案;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推动构建系统性、现代化城市安全保障体系;负责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以及城市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负责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负责团场营运汽车维修市场、营运汽车车辆技术检测、汽车驾驶学校等行业的安全监管,依法履行对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营运车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指导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开展经营,加大对网约车非法营运打击力度;协助做好净空工作,对净空保护区内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和其他影响航空安全的行为开展巡查检查;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包联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农发中心。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种植业、园艺业和农产品初加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粮食、棉花等农产品的生产安全;负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对渔业船舶生产作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渔业应急处置和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负责农机登记、安全检验、农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农用机动车辆、大型工程车辆有关违法行为,承担职责范围内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和农机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农药和硝基类肥料生产经营,指导农药和硝基类肥料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农业、农村沼气工程施工安全,指导农业农村领域沼气使用安全;负责畜牧兽医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畜禽养殖、屠宰和饲料、兽药等畜牧业相关环节产业的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组织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气象保障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落实安全防御组织管理工作,组织承担气象部门负责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及督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监督检查。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配合开展应急处置;依法履行林业草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林草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早期火情处理等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拟定组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和森林草原防火规划。负责与地方相关部门及时协调,获取团场周边水利工程(水库、泄洪渠等)在汛期及地震灾害发生时的预警信息;负责农业行业和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包联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文体广电中心。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拟定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组织制定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负责经营性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大文旅活动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施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负责对旅行社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团场体育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对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主办或承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广播及公众舆论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负责文体广旅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包联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社事中心。负责团场学校(含幼儿园)、养老院、殡葬服务机构和企业、医院和包联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职责范围内有关单位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常识和事故防范知识。监督所管理学校的校舍、食堂、实验室、教学场所等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制爆材料等重点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定期检查和全周期管理;负责指导学校做好学生在校活动、实习期间、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会同驻团派出所、城镇中心等单位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有关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包联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综治中心。负责边境安全管理,保障团场维稳指挥部和边境哨所设备正常运行使用,负责日常调度边境指挥中心拉动演练,做好日常维稳调度和会议记录。负责城镇市域治理相关工作,保障团场辖区安全稳定。负责包联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国库支付中心。负责落实财政局有关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财政政策;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落实安全生产建设项目及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资金;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配齐配足行政执法车辆;按团党委和财政局文件要求及时下拨和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相关资金,监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工伤预防资金、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的提取和使用。负责包联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驻团派出所。负责对团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等工作;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通行秩序;负责网约车、外卖送餐车道路安全监管工作;落实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机动车报废工作;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报请上级部门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安全监管;牵头烟花爆竹“打非”案件查处工作,做好民用枪支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等的公共安全管理;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对责令停产关闭的矿山,停止审批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开展防火工作,监督、指导焰火晚会、灯会和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负责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公共安全管理,组织协调地面防范管控,履行查处违法飞行活动的相关职责;组织指导相关安全信息统计分析发布工作,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治安管理案件、妨碍公务案件。
(十五)司法所。负责师市出台的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承办申请团场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团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负责包联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团场医院。负责做好院区内医用专业设备检维修工作,确保医用设备设施和急救车辆正常运行、使用,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设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院内职工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的培训工作。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提供科学准确的医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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