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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3 18:36:18来源:第五师双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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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909-666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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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行政复议
1.复议机关:第五师双河市人民政府。
2.复议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机关:双河市人民法院。
2.行政诉讼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