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八十一团作为兵团的58个边境团场之一,做好边境管控工作,完成“兴边富民行动”建设项目是应尽职责。
第二条团场实行“党委总揽、部门监管、法人单位实施、使用单位维护”的管理机制。
团党委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实行项目全周期管理。统筹项目申报、建设、建设管理、收益分配、资产管理、公告公示等制度落实和实施。
团场综合配套改革后,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综办”)是团场负责民族工作的部门,也是“兴边富民行动”建设项目的管理部门。团社综办要按照兵师统战部的统一安排,及时做好项目的具体业务,并对具体工作负责。
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是使用工程师职称的事业单位,是独立法人单位。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兴边富民行动”建设项目经批复立项后,一般由城镇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建设单位,具体实施项目的工程内容。
鉴于本年项目是7个边境团场内实施的项目,且边境管控程序较为严格,所以邀请师市党委政法委和师市综治中心统筹项目,确保顺利实施和投入使用。对于项目用地、资产等重大项目要事先与政法委沟通完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项目申报制度
第三条项目储备。由我办与师市党委政法委、师市党委统战部对接。
第四条项目编报。团社综办要根据兵师统战部年度资金计划,按照团党委常会安排,及时协助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本。团社综办要按照师市统战部的材料清单准备所有材料,并及时参加评审工作,及时落实资金安排。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五条项目批复立项后,要按照批复所列内容和实施期限严格落实。对于出现超过投资额10%以上的重大变更要及时上报师市统战部,原则上只能修改一次。
第六条项目实施。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建设单位,要执行项目管理的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要积极向第五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监督,并做好项目建设工作。
设计、勘察、监理和施工单位要按照建设单位城镇管理服务中心安排,及时做好基槽、主体等阶段性验收工作。项目工程内容严格坚持五方责任主体和质量终身制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得到有效落实。
鉴于本年项目工期较紧,建设单位应定人、定岗确保7月底完工的进度目标得到落实。建设单位可督促施工单位在7个团场之间平行施工或流水施工,在工程质量合格和不出现安全隐患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工序。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不可竞争性费用,随工程进度一并拨付,是工程项目安全的保障。但本项目用地较为特殊,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建筑红线或临时用地红线以外地方,临时设施需与永久设施相结合配套。
第七条项目验收。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完成项目工程内容后,要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报师市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验收。
第八条项目资产形成和使用。项目通过验收后,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要申请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做好“一项目一审计”制度。
审计合格的在建工程要及时转增固定资产,并按时调拨至7个团场综治中心,由各团综治中心每年进行盘点。
第九条项目绩效管理。团社综办要督促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按照批复文件内的时间完成项目工程内容;督促使用单位按照绩效目标逐步落实。对于兵师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在绩效评价中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答复并整改。
第四章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第十条项目执行公示公告制度。项目使用的连队或社区、团社综办应利用好固定的公示栏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中应公告单位、监督电话。如有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十一条项目在网站公示部分要符合该网站的要求,优先发挥政务网站的作用。对于招标控制价、边境信息等不适合公示的材料,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杜绝发生泄密事件。
第五章项目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团党委对项目的实体部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投入用之于民。团社综办要按照团党委安排,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党委要求逐步落实。
第十三条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要按照施工图开展工程建设,督促施工单位和施工队伍保质保量完成全部工程量。及时解决审计过程中提出的问题,督促经营类项目收回收益。
对于参与到项目建设中的工作人员,团场承认其工程业绩,准许其作为工程师、会计师等职称晋升的依据。
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则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单位法人相关责任。施工中出现质量缺陷,作为建设单位的城镇管理服务中心要督促施工单位或施工队伍及时改正。因质量缺陷导致质量事故,则按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于达不到一般事故标准的事件,城镇中心要先停止拨付工程款。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扣减工程款。
第十四条资产使用方保护国有资产,确保项目发挥实际效用。
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应及时督促肇事者改正。出现路基下陷、管网塌方、结构性裂缝等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初步鉴定。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对现场作勘查后,向团党委提出解决方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团社综办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不得与法律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