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概况
为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等有关规定。师市安委办于2023年10月15日成立双河市万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5”中毒窒息事故调查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组),具体由第五师双河市党委常委、副师长邵志强为组长,第五师双河市党委常委、副师长丁智勇为副组长,师市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为成员,对《双河市万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5”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及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人员
1.焦爱军:作为御景尚都一期二标段建设项目实际施工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造成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验收缺失,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失控;在无冬季施工专项方案的情况下凭经验、按习惯施工;未严格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未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将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违章开展消防水池内部作业;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向工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对员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培训;未依法为从业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由师市应急管理局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构成刑事犯罪,12月13日,事故调查组就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向公安机关进行案件移送,2022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2.王正旺:双河市万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开展安全教育;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未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并推动有效落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签署《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未严格履行规划、设计、施工等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未经设计审查,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未确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情况下,将御景尚都一期二标段建设项目口头发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擅自开工建设。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由师市应急管理局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构成刑事犯罪,12月13日,事故调查组就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向公安机关进行案件移送,2022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二)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及人员的行政处罚
1.施国刚:第五师双河市86团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和项目建设领域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很好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项目建设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对御景尚都项目开工情况和施工情况不掌握;项目安全监管存在漏洞,对存在“未批先建”的行为失管失察;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全面摸清全团生产经营单位底数,未认真按照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等专项整治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未按照师市《关于开展建筑工地领域滞留人员摸排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进行摸排;未按照团制定的《冲刺四季度打好应急管理收官战行动方案》文件要求,开展重点领域隐患排查工作;未按照10月2日师市住建局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防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督促指导5连开展防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以上行为违反了《第五师双河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第五师双河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1号令)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其进行全师通报批评,责令其向86团党委作出深刻检查,并由86团安委会进行约谈。由86团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李聪:第五师双河市86团城镇管理服务中心主任。作为86团城建、工程质量安全、规划服务等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中心工作职责认识不清,未协助团场经发办加强团场辖区所有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御景尚都项目开工情况和施工情况不掌握;项目安全监管存在漏洞,对存在“未批先建”的行为失管失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不认真;未按照10月2日师市住建局印发的《关于做好近期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每周对辖区开展一氧化碳中毒隐患排查。以上行为违反了《第五师双河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第五师双河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其进行全师通报批评,责令向86团党委作出深刻检查,并由86团安委会进行约谈。由86团纪委免予党纪处分,给予诫勉谈话。
(三)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行政处罚
1.双河市万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师市应急管理局处以100万元罚款。
2.焦爱军:作为御景尚都一期二标段建设项目实际施工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造成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验收缺失,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失控;在无冬季施工专项方案的情况下凭经验、按习惯施工;未严格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未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将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违章开展消防水池内部作业;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向工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对员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培训;未依法为从业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由师市应急管理局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即18341.8元。
3.王正旺:双河市万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开展安全教育;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未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并推动有效落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签署《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未严格履行规划、设计、施工等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未经设计审查,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未确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情况下,将御景尚都一期二标段建设项目口头发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擅自开工建设。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由师市应急管理局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即25864.4元。
4.夏明暹:双河市万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部长。作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职责认识不清,对公司安全工作管理不重视、不严格;未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并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工作;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未有效解决宣传教育培训、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辨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由师市应急管理局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即23262元。
5.聂晨浩:双河市万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项目助理,作为协助公司工程部部长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人员,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职责认识不清,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事发项目工地的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排查出该项目工地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并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工作;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由师市应急管理局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即16836.9元。
(四)其他需要问责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1.第五师双河市86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第五师双河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第十六条规定,对该团2022年度工作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并依据《第五师双河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师市安委会进行通报批评。
2.第五师双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事故发生负有行业监管责任,依据《第五师双河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师市安委会进行通报批评。
3.第五师双河市应急管理局:对事故发生负有综合监管责任,依据《第五师双河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师市安委会进行通报批评。
4.朱青山:第五师双河市副师长、86团党委书记、政委。作为86团党委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建设项目存在非法建设的情况不掌握,安全监管不到位;未按照要求每季度至少带队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未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以上行为违反了《第五师双河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第五师双河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师市安委会进行通报批评。
5.孔繁宇:第五师双河市86团党委副书记、团长。作为86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建设项目存在非法建设的情况不掌握,安全监管不到位;未深入研究和安排部署年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阶段工作;贯彻落实《第五师双河市党委第五师双河市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十五条措施”实施方案》不到位,未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行政会议部署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未每季度至少带队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未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以上行为违反了《第五师双河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第五师双河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五师双河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由师市安委会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向师市党委作出深刻检查,并由师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进行约谈。
6.关虎:第五师双河市86团党委常委、副团长。作为86团分管安全生产和住建部门的团领导,未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和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未深入研究和安排部署年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阶段工作;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深入;日常监督指导不到位;项目安全监管存在漏洞,对存在“未批先建”的行为失管失察;贯彻落实《第五师双河市党委第五师双河市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十五条措施”实施方案》不到位,作为团安全生产大检查第五联合督导组组长,未按照方案要求每月至少开展一轮安全督查检查;未按照师市安全生产部署,每月至少带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未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以上行为违反了《第五师双河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第五师双河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师双河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11号令)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由师市安委会进行通报批评,向师市党委作出深刻检查,并由师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约谈。师市纪委监委给予责令检查。
7.钟家权:第五师双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作为建筑施工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86团项目建设行业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所属执法单位工作督促不到位,下属执法单位对未办理开工手续进行违法建设情况失管失察;对86团经发办和城镇管理服务中心业务监督指导不到位。以上行为违反了《第五师双河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依据《第五师双河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师市安委会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向师市党委作出深刻检查。
8.胡斌:第五师双河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和团场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不全面、不深入、不扎实;未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推动行业部门巡查暗访工作走深、走实,对项目建设领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巡查力度不够、发现不及时;对团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指出团场安全管理的存在的薄弱环节,未有效组织团场安全监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以上行为违反了《第五师双河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据《第五师双河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师市安委会进行通报批评。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涉事企业整改落实情况
在事发后,双河市万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格落实兵团、师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各类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研判安全风险,杜绝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和随意降低安全标准、规避安全监管、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等行为。
(二)行业主管部门、属地管理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1.第五师86团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建立重大风险定期分析研判机制,持续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针对防范一氧化碳中毒、建筑施工安全、有限空间作业等环节扎实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特别要针对新建企业(项目),进一步加强全过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严重违反项目建设程序的行为,坚决杜绝建设情况不掌握、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等失管失察的情况;持续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强化警示教育,督促辖区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发挥属地监管效能;进一步充实基层专业监管力量,督促各团场加强安全生产政策保障、资金保障和人员队伍保障,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严防安全监管力量层层弱化,确保监管责任不悬空,监管工作不断档;认真分析总结师市近年来生产安全事故教训,针对安全监管机制不健全的短板,从团级层面做好对各类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特别是地域交叉、管理重叠、职责边界不清的区域,厘清各监管部门在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权限,确保职权明晰、衔接畅通。
2.第五师双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规定,深入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在建项目未经审批、未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抓好有限空间作业管理、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防范,加强对各类习惯性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遏制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3.第五师双河市应急管理局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紧盯新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督促各有关部门第一时间组织各类新设立市场主体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切实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力度,持续深入开展工贸行业专项整治,将新设立市场主体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大检查频次,强化执法力度,彻底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
四、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
评估组通过评估,认为双河市万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能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但在机制健全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过程管理,真正将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和《第五师双河市党委第五师双河市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十五条措施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五、工作建议
通过检查评估,双河市万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5”中毒窒息事故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和整改措施等均得到落实,并通过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增强属地管理、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监管机制不断完善,行业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主体责任意识不断增强,达到了化解重大风险、建立长效机制、遏制事故发生的目的。
双河市万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5”
中毒窒息事故调查评估工作组
(师市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