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师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践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4月11日,师市生态环境局就庄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组织召开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本次磋商会议邀请了塔斯海垦区人民检察院、师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代表参与磋商。
会上,师市生态环境局就赔偿义务人非法采挖野生肉苁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造成的损害事实和程度、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鉴定评估情况及磋商协议内容等具体问题向赔偿义务人进行了详细说明,着重向赔偿义务人解读了《民法典》、《生态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中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条款内容。塔斯海垦区人民检察院及相关单位代表就磋商协议发表了意见。通过和赔偿义务人积极磋商和讨论,会议达成一致磋商意见。
赔偿义务人庄某某自愿选择以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表示自己将深刻汲取教训,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争做生态环境的守护者。
师市生态环境局将以本案为契机,向师市广大职工群众开展关于保护环境、爱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切实提升群众生态保护意识。同时,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凝聚工作合力,以案例实践深化制度改革,积极拓展生态修复新路径,实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等量恢复,将生态修复成果转换成群众直接“可见、可闻、可听”生态体验的创新尝试和生动实践。
磋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