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第五师双河市市场监管局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坚持以“护民心”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重点,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查处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稳定。现将2024年上半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双河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含量少于标注含量的农用地膜案
2024年4月11日,我局接到投诉称“双河市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定量包装地膜存在净含量不足的问题”。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并委托检验,发现该检验批次的地膜实际含量少于标注含量。
当事人生产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地膜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
案例二:双河市某外卖店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案
2023年12月8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检查辖区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时发现,某外卖APP正在经营的入网食品经营者中“某椒麻鸡”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1月06日、“某面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08月29日、“某西饼屋”、“某拌面馆”未上传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169.4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三:双河市某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3月7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双河市某超市货架摆放的1瓶柔赏牌少女心香味水滋润洗发乳(限用日期:2023/05/04)、1瓶柔赏牌少女心香味水滋润洗发乳(限用日期:2023/04/26)、3瓶舒蕾牌山茶花焗油莹亮洗发露(限用日期:20220124)、2瓶舒蕾牌山茶花焗油莹亮洗发露(德国品质)(限用日期:20220914)、1瓶巴黎欧莱雅牌精油润养洗发露(限用日期:20230406)、1瓶巴黎欧莱雅牌透明质酸水润洗发露(限用日期:20230709)、1瓶巴黎欧莱雅牌透明质酸水润洗发露(限用日期:20230326)、1瓶蒂花之秀牌倍效护发精华素(营养柔顺型)(限用日期:2023/01/02)、1瓶蒂花之秀牌倍效护发精华素(去屑柔顺型)(限用日期:2023/05/05)、3盒亚卡娜牌迪香公主欧洲风情香水沐浴露(迪香)(限用日期:20230330)、1盒亚卡娜牌迪香公主欧洲风情香水沐浴露(狂爱)(限用日期:20230330)、2盒亚卡娜牌诱惑女孩香水身体乳(COCO香型)(限用日期:20221122)、1盒亚卡娜牌诱惑女孩香水身体乳(香奈儿香型)(限用日期:20230528)已超过限用日期。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人民币3000元。
案例四:双河市某塑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产品案
2024年3月6日,我局收到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对双河市某塑业有限公司抽检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检测报告,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产品冒充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没收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60卷,罚款人民币9000元。
案例五:双河市某餐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4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在位于新疆双河市86团万豪物流园的双河市某餐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店内正处于经营状态,操作间有从业人员正在进行食品加工。执法人员要求该店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供。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399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六: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双河市分公司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4月9日,第五师双河市公安局向我局移交线索称: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双河市分公司向消费者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的保健品“植物伟哥”“金枪不倒”和“VIAGRA”,并附有上述三种保健品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上述三种保健品均为食品且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该公司进货时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未验证上述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某能源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加气站未按规范要求开展充装前后检查案
2024年1月11日兵团市场监管局第三检查组执法人员到第五师开展岁末年初“四大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能源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加气站未按要求开展充装前后检查,充装前后检查记录造假。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该公司充装记录存在造假情况,不同车辆充装前后检查内容存在部分相似,车辆未充装已经填好充装前后检查内容,且部分记录页为复印。
当事人2024年1月9日至11日充装记录造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
案例八:赵某某宣传保健食品有疾病治疗功能案
2024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对新疆双河市84团某门面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赵某某在双河市某生活馆提供的场所内宣传并推销大光荣冬虫夏草菌丝体口服液,播放的宣传视频中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
当事人在现场通过播放宣传视频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200元,没收违法所得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