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细化,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条例》共7章53条,主要亮点来了!
亮点1:免费不免责《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围绕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规定除了一般的商品和服务外,赠品也要安全,“免费不免责”。这意味着打着免费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不再可以用免费来推卸责任。提供了服务,哪怕是免费的,也应确保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确保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如果确实存在瑕疵同样要履行告知义务。
亮点2:自动续费要告知《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缴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这意味着商家通过自动续费方式提供服务的,不仅要事先告知,而且要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让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自主选择。
亮点3:“霸王条款“NO!《条例》第十七条对“霸王条款”予以重点关注,如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亮点4:直播带货明责任《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这意味着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平台、直播间和主播“人人有责”。
亮点5:预付式消费需谨慎《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对预付式消费进行了规定,要求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应提前30日在醒目位置公告,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停止收取预付款。对于预收费用后卷款跑路的,还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因目前对经营者预收资金监管没有完善的监管体系,确保消费者预交的资金安全,消费者还是需要提高防范意识,谨慎选择“预付”。
亮点6:搭售方式有前提《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这意味着商家可以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但前提是不能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也不能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的渠道购买,而且要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你选择的是组合或者搭售的方式)。
亮点7:规范消费索赔《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这意味着,消费者的依法投诉举报权利不会受到影响,遇到问题仍然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构成欺诈的,也可以依据《消法》主张惩罚性赔偿。但前提是要依法,不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否则,不仅得不到相关赔偿,而且可能会构成犯罪,可能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