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办机构、各相关医药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兵团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经办规程(试行)》精神,经公示无异议,现解除精河县江伟口腔诊所医保服务协议,予以公告。
附件:第五师双河市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第五师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4年8月21日
附件
第五师双河市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序号 | 名称 | 备注 | 地址 |
1 | 精河县江伟口腔诊所 | 诊所 | 精河县城幸福西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