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医药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及以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医疗机构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的规定,拟解除博乐市海淼医药有限公司三十五分店、博乐市海淼医药有限公司三十八分店、博乐市蓝泓康颐仁堂药品经营有限公司3家医药机构;经医药机构自愿申请,拟解除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普济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精河第十三分店1家医药机构,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0月23日
在公示期间若有异议的,请以实名方式向师市医保中心举报。
联系电话:0909-7692661、0909-7692659
联系邮箱:1064589947@qq.com
通讯地址:第五师双河市机关北楼医保中心
附件:第五师双河市拟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附件:
第五师双河市拟解除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序号 | 名称 | 备注 | 地址 |
1 | 博乐市海淼医药有限公司三十五分店 | 药店 | 新疆博州博乐市28区长江路6号38号楼7号门面房 |
2 | 博乐市海淼医药有限公司三十八分店 | 药店 | 新疆博州博乐市健康路27号3号楼11-12 |
3 | 博乐市蓝泓康颐仁堂药品经营有限公司 | 药店 | 新疆博州博乐市红星路66号D幢1单元2号 |
4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普济堂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精河第十三分店 | 药店 | 精河县滨河青城住宅小区19号楼09号商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