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超越法定职权审批排污许可证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排污许可证的;(三)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排污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污单位审批排污许可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以下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依法予以撤销。
单位名称 | 行业类别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注销原因 |
双河市祥润种植专业合作社 | 农产品初加工活动 | 93659007MABKXFCU8W001U | 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公告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28日(7个工作日),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局反映(联系电话:0909-7696737),逾期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第五师双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