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医疗保障局(双河市医疗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990500MB1B362919,注册地址第五师双河市银华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学,师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受委托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双河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990500MB1M263846,住所双河市人社局综合楼解放西路6号。
负责人:王耀华,师市医保中心负责人。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第五师双河市医疗保障局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权限
受委托组织对第五师双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事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在委托权限内以第五师双河市医疗保障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检查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行使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行政处罚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双方权利义务
1.受委托组织只能在委托权限和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及委托事项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组织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4.受委托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委托事项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组织自行承担。
5.受委托组织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行政机关可以解除与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委托关系。
四、委托期限
自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11月20日止。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在委托执法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双方按照新的相关规定重新签订委托书对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作出相应变更或补充)
委托方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内容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由委托行政机关报本级法制机构备案一份。
签订时间: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