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起,将灵活就业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和失业金代缴职工医保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这两类人也能拿生育津贴啦!为完善落实生育保险保障制度,切实提升医保支持生育力度,更好维护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减轻参保人员生育负担,自2025年1月1日起,五师生育保险政策将发生以下变化。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
缴费:缴费基数按照其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确定,缴费费率与师市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含生育保险)保持一致。
报销: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支付政策与单位参保职工一致,支付条件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条件一致。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兵团规定的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标准为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d 30。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需在分娩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且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必须处于生育保险参保有效状态,缴费不足12个月的,待缴费满12个月后,享受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在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内分娩的,不享受生育津贴。
2.失业金代缴人员:失业金代缴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享受和参保职工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缴费基数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确定。
报销: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兵团规定的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标准为失业金代缴人员分娩当月缴费基数 d 30。
3生育保险转移接续待遇
参保人员生育保险跨统筹区转移接续,缴费未中断视为连续缴费,符合条件的在转入地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转移之前已满足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由转出地根据其应休产(休)假天数支付,产(休)假期间参保身份转变的,按照分娩(实施计划生育)时的参保身份核发生育津贴。
4.生育医疗标识(生育登记)
参保人员确诊怀孕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医保系统内进行生育医疗标识。在兵团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的待遇标准直接联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