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师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单位)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我局起草了《第五师双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月6日00:00至2025年2月6日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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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讯地址: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156号政务服务大厅(请备注“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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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五师双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五师双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2025年1月6日
第五师双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师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单位)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新兵办发〔2024〕53号)以及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师市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自有收入、自筹资金、师市本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开展信息化建设(含新建、改扩建、续建)、购买服务、运行维护的项目,主要包括: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库、共性支持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项目。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与兵师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及方案有效衔接。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按内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应用建设项目由密码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项目在具体实施时,可依据财力等因素分步、分年实施,严禁分拆分包,化整为零。
第四条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师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牵头编制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清单(以下简称年度项目清单);牵头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数据共享和安全工作;牵头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核、验收前符合性审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党委网信办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审核;党委机要保密局(密码管理局、国家保密局)负责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分级保护测评和审查;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密码应用的监督和审查;公安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局负责项目的预算管理、资金安排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系统整合和信息共享
第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依托师市数据中心政务云、兵团政务云、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孤立政务信息系统。
第六条 重点支持建设以下类型项目:
(一)国家和兵团部署的政务信息化重大项目,国家级、兵团级、师市级数字化改革示范试点项目;
(二)纳入兵团、师市数字政府建设方案任务,有效推进“一网统管”“一网共享”“一网联指”“一网协同”等数字化改革的项目;
(三)推动师市智慧城市建设、助力全域数字化转型发展,有效完善提升数字政府运营指挥中心在城市全面感知、智能分析、协同指挥领域和功能的项目;
(四)围绕师市党委、师市重大决策部署,突出跨部门协同和数据共享,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走在本系统全兵团前列的项目;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一)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私有云平台(师市政务云扩容改造项目除外),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可依托已有系统建设或可整合共建而单独申报的项目;
(二)未部署到兵团或师市政务云的非涉密新建项目,未迁移到兵团或师市政务云的非涉密升级改造项目;
(四)新建或扩建电子证照、电子签章、数字证书等共性系统,独立封装移动客户端、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执法检查类系统以及相关模块的项目;
(六)原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及需要整改的改扩建类项目。
第八条 对于内部可整合归并、可使用统建通用系统代替的政务信息系统,各部门(单位)应当在履行相应手续后终止其运行,不再单列运维项目。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务信息化项目应进行数据共享,各部门(单位)已建和新建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应无条件接入兵团公共数据平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将产生的数据资源向兵团公共数据平台汇聚,纳入数据资源目录,并按规定归集、共享、开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数据资源目录,确保数据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数据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未能按要求共享数据的,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不予受理次年度该项目建设单位其他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不受理提供次年度新增政务云资源和运维经费申请等。依据有关要求不能进行数据共享,但确有必要建设或保留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依据报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审核批准。数据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提供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会同参建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确保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
第三章规划和审批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实施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兵师数字政府建设规划或方案部署。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咨询设计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须包括系统整合、集约化建设、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和商用密码应用方案。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向发改委和财政局申报政府投资项目或编制部门预算时,属于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需先按照纳入年度项目清单和申报项目实施的流程报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进行前置审核。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按下列程序组织编制师市年度项目清单,包括年度建设项目清单(含购买服务项目,下同)和年度运维项目清单,报师市批准和兵团备案后实施:
(一)征集。每年8月底前,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印发年度项目清单征集通知,启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
(二)上报。各部门(单位)根据年度项目清单征集要求,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审核程序后,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申报新建、改建、运行维护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2)改扩建项目:年度项目清单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策依据、相关论证材料、原项目建设方案、验收报告等;
(三)评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各部门(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购买服务项目)和年度运维项目进行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形成初步年度建设项目清单和运维项目清单。资金小于50万元(含50万元)且系统运行正常的连续运维类项目不再进行审批,直接纳入初步年度运维项目清单。未进行政务数据共享、未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联通、长期停滞的政务信息化系统,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五)备案。项目年度清单按照兵团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报兵团数据局备案。
(六)追加。未在规定时间节点内申报,但有国家、兵团和师市党委明确建设要求,或涉及重大战略、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有一定工作深度,必须立即启动的建设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年度项目清单增补申请,经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审核通过、上报师市同意后,纳入当年项目清单实施。
第十五条 纳入项目年度清单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落实项目资金后,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按程序审核;项目建设单位需通过兵团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赋码(纳入年度运维的项目无需再申请代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根据项目计划及时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报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审核出具意见;运维类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购买服务项目应编报项目服务需求方案,并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发改委和财政局对列入年度项目清单的项目进行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批以及安排财政资金前需取得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出具的审核意见,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牵头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审核工作:
(二)项目联审和评估。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会同党委网信办、机要保密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审,各联审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出具评审意见。确有必要的,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可采取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形式,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估,原则上不允许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和项目设计单位直接对接项目相关信息。专家或第三方机构确认项目方案达到评估要求时,按规定启动项目评估工作并出具项目评估报告。
按规定需报师市审议的重大项目,根据《关于印发<第五师双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师市办发〔2024〕24号)文件执行,取得师市同意后由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出具立项审核意见。需报兵团批复同意的重大项目,取得兵团批复后由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出具立项审核意见。
第四章建设和运维
第十九条 跨部门(单位)共建共享项目,牵头部门(单位)应会同参建部门(单位),确定部门(单位)间的业务协同关系和数据共享需求,落实参建部门(单位)的建设范围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总投资、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批复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形成书面材料与实施变更前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兵团党委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项目已实施且有实质性进展,但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和不可抗因素难以继续实施,无法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师市同意后终止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半年内,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兵团、师市有关规定,及时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申请竣工验收前符合性审查,并提交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第三方审计报告、数据共享报告、第三方测评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及备案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会同项目联审单位对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整改后重新申报。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不能按期申请或组织验收的,应书面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3〕26号)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安排该项目运行维护经费,不批准项目建设单位新增项目。对于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或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减少自管自用自维。
第五章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按照兵团、师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运维项目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
(一)经批准新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服务,需安排运维经费的,要提前谋划,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申请纳入年度项目清单;
(二)续运维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在需安排新一轮运维经费的上年度要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市场价格、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对新一轮运维需求重新进行论证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合理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需求。
第二十九条 财政局按程序对各部门(单位)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经费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初预算统筹保障。
第六章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应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并征求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意见,形成项目绩效监控报告,每年年底报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并抄送财政局。项目绩效监控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三十二条 项目投运12至24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开展自评价,对项目资源利用、数据共享、安全风险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开展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财政局。评价结果将作为次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建设质量、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数据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项目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采取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等方式予以处理。审计局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单位应予以通报批评,责成项目建设单位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处理。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密码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并定期开展检测和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数据共享的数据安全,相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是项目验收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安排运维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