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第五师双河市资源、区位优势,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大力发展口岸经济。第五师双河市商务局起草了《第五师双河市关于推进边民互市贸易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2月25日-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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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五师双河市关于推进边民互市贸易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第五师双河市商务局
2025年2月25日
第五师双河市关于推进边民互市贸易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兵团党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师市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第五师双河市资源、区位优势,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大力发展口岸经济。在充分借鉴第九师白杨市、阿拉山口边民互市贸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师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时代机遇,推进边民互市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通过融入博州“口岸强州”战略,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加强与周边县市的产业联动,优化区域经济和空间布局,加快形成特色鲜明、优势互补、区域联动、协调发展、集约高效的发展格局,促进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贸易健康发展,切实将区位和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产业优势,为师市口岸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举措
(一)完善要素,探索增收新模式。强化边民互市功能,完善边民认定范围、条件、程序及退出机制等内容。同时对接阿拉山口,做好将师市辖区边民居住区纳入海关电子围网内工作,进一步加强与博州、阿拉山口、海关、边检、税务等部门的对接,指导7个边境团场加快办理边民证,成立边民合作社,按要求规范备案后开展边民互市贸易,探索“合作社+边民+连队经济”模式,带动边民增收、促进产业发展。
(二)多方对接,争取落地加工试点。积极争取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政策,一方面对接兵团商务局协调办理边民互市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资质;另一方面,积极同阿拉山口对接,争取将师市纳入其边民互市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范围内。同时,向阿拉山口海关等监管部门学习边民互市“整进散出+落地加工”流程,引导粮油、冷链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企业开展业务,积极延长产业链,加快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促进主导产业由粗加工到精深加工的转变。
(三)用好政策,实现区域协同发展。灵活应用边民互市贸易政策,积极与博乐、阿拉山口等县市沟通,实现协同发展,促进边境团场增收创收。根据边民互市进口商品的品种、类别,依托第五师双河市人口基础,对预包装食品进行加工,推动蜂蜜、面粉等食品经加工成糕点、饼干等特色小吃;依托现有属地原料进口企业,支持师市外贸企业对亚麻籽、葵花籽、红花籽等农产品原料进行落地加工,推动发展毛油、精炼油等深加工产业。依托阿拉山口进口电解铜、铝等资源,招引无氧电线电缆、电子电路铜箔、电子铝箔等新材料项目,做大做强矿产加工产业。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向上级争取政策,形成共同参与、共同发展、相互配合的强大合力,师市商务局依据每年互市商品落地加工情况,开展评估总结,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见效。
(二)推动信息化建设。依托边民互市贸易信息管理系统、边贸扶贫信息系统等平台,整合数据信息资源,积极与海关建立互市商品落地加工信息管理平台,推动边民合作社、边民个人、加工企业使用平台交易和支付等功能,探索监控互市进口产品流向机制,为边境贸易健康发展、防控风险提供基础保障。
(三)优化服务保障。密切跟踪边民互市进口业务进展并针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持续优化监管和服务模式,加强统计分析和效果评估,为企业提供口岸通关、人员出入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附件:1.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贸易工作专班
2.第五师双河市边民身份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3.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合作社组织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4.第五师双河市边民入社(个人)登记申请表
5.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合作社备案申请表
附件1
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贸易工作专班
一、成员名单
组 长:王 强 第五师双河市党委副书记、师长,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市长
副组长:丁智勇 第五师双河市党委常委、副师长,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成 员:邹 磊 第五师双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李建雄 第五师双河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
顾朋军 第五师双河市商务局局长
刘保明 第五师双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立新 双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杨晓军 阿拉山口海关党委书记、关长
苏克林 第五师双河市荆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工作专班在师市商务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顾朋军同志兼任。工作专班主要负责研究、协调、指导全市推进边民互市贸易发展与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作会议,通报阶段性工作情况,分析、研究推进边民互市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并及时加以解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师市党委的安排部署,研究解读国家边民互市相关政策,利用好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聚焦维稳戍边职责使命,做好守边固边稳边兴边的根本任务。
(二)建立健全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制度体系,出台边民互市管理制度。
(三)引导教育边民、边民合作社依法经营,对边民、边民合作社开展培训,定期统计分析上报边民互市相关数据资料。
(四)推进边民互市转型发展,不断提升落地加工能力。增加进口规模种类,扩大销售渠道,优化调整互市流程,保障互市合法合规运行,吸引边民进行互市贸易。协助企业做好建设规划,产业招商,宣传联络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根据法定职责制定实施细则,负责统筹指导边民互市贸易发展规划、边民管理、交易结算、落地加工以及边民互市贸易市场基础设施、海关监管设施等建设和运行保障。
今后,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贸易工作专班成员和办公室主任的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附件2
第五师双河市边民身份认定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边民互市贸易政策,规范第五师双河市边民身份认定管理,促进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贸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兴边富民。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师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边民,是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毗邻哈萨克斯坦边境线各团场、经济区行政区域内,有当地常住户籍,18至72周岁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陆路边境以内的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不含各团场在编的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
第四条第五师双河市边民身份由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贸易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认定。
第五条 边民认定程序:连队(社区)推荐,属地派出所户籍审查,团场便民服务中心(民政、残联)初审,师市边民互市贸易工作专班办公室审批认定。
第六条申请办理边民资格的各团场连队职工、社区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填报“第五师双河市边民入社 (个人) 登记申请表”,附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2.本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居民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第七条 各团场统一组织申报材料:
1.申报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在申请表审核盖章;
2.申报人所在连队或社区在申请表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
3.申报人所在团场便民服务中心初审意见并盖章,贫困户、低保户、残疾人由民政、残联出具初审意见并盖章;
第八条本办法由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贸易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合作社组织
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合作社组织认定管理工作,鼓励边民积极加入边民合作社,实现边民增收、企业增效,推动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贸易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师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边民互市合作社是依托各连队(社区)依法设立,由从事边民互市贸易的边民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边民互市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互市贸易的商品采购、运输、销售、加工等服务。
第二条 边民互市合作社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政策,遵守边民互市的各项管理规定,建立成员自我管理的组织,提高当地连队职工、居民,特别是残疾人、贫困(低保)户的收入。
第三条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合作社,应在第五师双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由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贸易工作专班办公室审批认定,并在税务、海关、外管等部门备案,方可开展相关经营;在通关环节遵守海关相关法律法规,如实申报,配合海关监管。
第四条边民互市合作社由各连队(社区)负责管理,按照边民互市合作社章程自主组织经营,由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贸易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并服从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贸易工作专班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五条边民互市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兵团)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六条每个边民互市合作社内连队职工成员占80%以上,社区居民、各单位公岗、团体(单位)聘用人员占比20%以内;各团场在编的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加入边民互市合作社。
第七条边民互市合作社社员优先推荐师市户籍的低收入、残疾人员。
第八条设立边民互市合作社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有5名以上符合条件的边民;
2.有符合本办法的章程;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第三章设立流程
第九条设立边民互市合作社应当由连队(社区)“两委”组织召开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通过边民互市合作社章程,组建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
第十条边民互市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和住所;
2.业务范围;
3.社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4.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6.社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11.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12.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设立边民互市合作社,须向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合作社备案申请表》;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社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8.边民互市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十二条设立边民互市合作社,须向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贸易工作专班办公室提交下列文件,申请审核认定:
1.边民互市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边民互市合作社章程、法定代表人及理事的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
3.边民互市合作社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4.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5.电子口岸企业IC卡信息登记表;
6.边民互市合作社信息登记表,表内需注明边民交易银行卡号和收益银行卡号;
7.边民互市合作社与落地加工企业签定的进境农产品加工协议;
8.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合作社(个人)申请表(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社员大会是边民互市合作社的权利机构,由全体
社员组成。边民互市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听取边民互市合作社生产经营情况报告,讨论决定发展规划、经营计划、盈余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边民互市合作社下设边民互助小组,每个互助小组成员不超过30人。负责按照互市贸易交易流程组织本小组边民依法开展互市贸易。
第十六条边民互市合作社设立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为边民互市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现任连队(社区)“两委”成员担任,但必须经过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及互助组组长原则上由现任连队(社区)“两委”成员、党员骨干担任。
第十七条边民互市合作社可以设监事会。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十八条理事长、理事、互助组组长或监事会成员必须为本社社员,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对社员大会负责。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边民互市合作社应当按规定建立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边民互市合作社应聘请专业财务人员,接受所在团场(连队)、社区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边民互市合作社可设理财小组和财务监督小组,各小组设组长1名、社员2名,可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由社员代表和理事会分管监事的理事组成。
第二十二条理财小组和财务监督小组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对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人员的工资、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银行存款、资产成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有权检查会计账目;任何人不得妨碍理财、监督小组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三条由边民互市合作社组织理财小组和财务监督小组对合作社账簿进行清理、审核,每年不少于2次,并出具审核意见存档。
第二十四条经审核后,按财务公开有关规定利用公开栏向社员群众公布。
第六章各方职责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负责对拟设立的边民互市合作社开展注册登记和登记变更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审核单位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边民互市合作社成立日期。
第二十六条各团场、连队(社区)职责:
1.对边民互市合作社性质进行初审并出具认定意见;
2.对边民互市合作社、边民互助小组及负责人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审核结果及材料报边民互市贸易工作专班办公室审核;
3.组织召开边民互市合作社设立大会;
4.派驻指定人员对边民互市合作社的组建、边民人数、边民在位情况、业务开展及收支分配等各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对边民互市合作社规范构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要求边民互市合作社具备会计、出纳、开票等基本人员,有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后期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监管,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6.对边民互市合作社进行跟踪管理,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侵占边民利益等行为的,向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贸易工作专班办公室建议取消该边民互市合作社运营资格。
第二十七条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贸易工作专班办公室职责:
1.对拟加入边民互市合作社的边民资格进行确认;
2.对边民互市合作社社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
3.对边民互市合作社、边民互助小组及负责人相关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批复意见;
4.协助团场、连队(社区)宣传国家兴边富民政策,引导低收入、残疾职工、居民加入边民互市合作社,促进贫困边民增收,实现边贸扶贫;
5.制定出台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合作社认定管理相关办法,统筹规划协调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合作社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边民互市合作社职责:
1.负责客户(出口商)签约,积极组织合作社社员参与边民互市交易;
2.与国内农产品落地加工企业签定进境农产品加工合同,确保海关放行的边民互市落地加工货物调配至备案的落地加工企业进行实质性加工;
3.按照规定组织边民入区、申报等工作,不得漏号、跳号,做到有序、公平循环入区交易;
4.按月与落地加工企业对账,及时发放边民参与交易的服务费用;
5.按照海关的法律、法规,做到遵纪守法,不经营《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负面清单》里的商品;
6.按期参加市场监督、税务、审计、海关、外管等部门的年检,确保合作社的正常运营;
7.服从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贸易工作专班办公室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边民职责:
1.边民入社实行自愿原则,入社后需遵守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合作社提供的培训指导;
2.按照合作社规定的互市流程入区、申报、开票从事边民互市贸易,及时完成各种互市工作要求;
3.履行入社协议,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享受社员待遇,履行社员义务;
5.服从边民互市合作社安排的其他边民互市业务有关事宜。
第七章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边民互市合作社的名称、住所、社员及社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合作社备案申请表》。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作社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章程的决议。
3.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合作社章程的规定提交任免职决议;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变更出资总额的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社员出资清单。
(5)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1)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合作社章程的决议、决定。
(2)社员变动备案,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社员名册及新增社员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作社变更(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十一条申请边民互市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变更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边民互市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边民互市合作社变更情况应向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贸易工作专班办公室报备。
第八章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边民互市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社员组成清算组,启动合作社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社员、债权人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社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社员组成清算组启动合作社解散清算。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边民互市合作社社员和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兵团)进行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时限内全部社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清算期间,边民互市合作社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边民互市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合作社备案申请表》。
2.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边民互市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应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边民互市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合作社备案申请表》;
(2)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作社须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9.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十七条申请边民互市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注销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注销通知书。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注销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边民互市合作社终止。
第三十八条边民互市合作社注销登记情况应向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贸易工作专班办公室报备。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师市商务局、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阿拉山口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博州分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边贸政策和本办法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边民互市合作社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贸易工作专班要积极维护正常的边民互市贸易秩序,创造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边民互市贸易环境。
第四十一条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以其他方式侵犯边民互市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边民互市合作社及其社员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边民互市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边民互市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情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条,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边民互市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边民互市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贸易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第五师双河市边民入社(个人)登记申请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
民族 |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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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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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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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 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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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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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连队(社区)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所在派出所 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团场便民服务中心(民政、残联)部门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边民互市贸易工作专班办公室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注: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卡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附后面。
附件5
第五师双河市边民互市合作社备案申请表
备案登记表编号:
边民互市合作社名称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 地 址 |
| |||||
负责人姓名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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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总数 |
| 社员出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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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的落地加工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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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民互市合作社采购的进口商品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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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材料一套,包括: 1. 边民互市合作社管理制度(包括合作协议、委托书、经营模式、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 2. 边民互市合作社花名册(包括每个成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交易卡、收益卡号)。 3. 边民互市合作社法人代表人、监事、会计、出纳、委托代理人个人信息资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4. 边民合作社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及理事的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 5. 与落地加工生产企业签订的进境农产品加工协议文本。 | |||||||
本边民互市合作社提供的上述信息及附件、材料真实有效,本合作社愿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所在团场主管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