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兵团202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5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5〕1 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第五师双河市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具有第五师双河市户籍或持有第五师双河市有效期内居住证(不含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
(二)第五师双河市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专升本学生。
(三)驻第五师双河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四)在第五师双河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无犯罪记录,可在居住地、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要求
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规定的相应学历。
(三)普通话水平要求
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注1: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但部分证书上标注了证书有效期的,以标注时效为准。
(四)教育教学能力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查询);
2.属于国家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在有效期内《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五)体检要求
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于当期认定工作有效)。
(六)无犯罪记录情况及从业禁止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在作出教师资格认定结论前,对经准入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
四、认定申请流程
(一)网上报名时间
第一批次:2025年4月19日—5月9日17:00。
第二批次:2025年6月16日—6月22日17:00。
注2:2025年6月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请参加第二批的网上报名。
(二)网上申报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请按照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在网站首页选择“网上办事”—“教师资格认定”—“在线办理”,注册账号,并填报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2.申请人在申报教师资格种类及任教学科时,须确保正确无误,一经申报,不得随意更改。
3.申请人的学历信息、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学籍信息、《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可在线核验,核验通过的,现场确认时无需出示相关原件(或打印件)。如验证不通过,则按以下步骤操作,且在现场确认时出具原件:
(1)“普通话证书信息”核验不通过,请按照系统提示要求上传照片,并在现场确认时提供相应证书的原件。
(2)“学历信息”有学信网未核验的内容或无法核验的学历,请按照系统提示要求上传照片,并在现场确认时提供相应证书的原件。
(3)如果申请人持有的学历为港澳台地区学历或者国外留学学历,无法进行学历核验,请选择核验类型为港澳台地区学历或国外留学学历,并上传《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建议持港澳台学历或国外学历的申请人提前在“中国留学网”进行学历认证。
(三)现场确认及资格审核
(一)时间
第一批次:2025年5月6日至5月16日工作日期间,上午10:00—13:00,16:00—19:00(北京时间)
第二批次:2025年6月23日至6月27日工作日期间,上午10:00—13:00,16:00—19:00(北京时间)
申请人在网上申报完成后,必须经现场确认方可生效,未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弃权。请加入第五师双河市2025年教师资格证认定QQ群:589615975。
(二)地点
双河市精河路第五师高级中学知行楼一楼教育局研培中心二办,联系人及电话:马娟娟,0909-2269263。
(三)现场确认材料
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
2.户籍或居住证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1)第五师双河市户籍申请人需提供《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需出具由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2)申请人在居住地申请认定,需提交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不含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
(3)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毕业生提供注册完整的学生证原件。第五师双河市户籍在外省市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毕业生需提供《户口本》原件。
3.申请人已取得对应申请条件的学历证书(即毕业证书)原件,学历信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核验通过的无需提供;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
注3: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学信网www.chsi.com.cn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核验通过的无需提供。
5.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6.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色照片两张(正规证件照片。用于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照片同底版,照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7.体检表原件。加盖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公章(当次有效)的《体检表》(见附件1、2),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8.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核查。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香港、澳门申请人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的,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联系出具。
9.教育教学能力证明。
(1)《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核验,无需现场提供;
(2)属于国家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认定报名系统核验通过,无需提供。
以上任何环节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认定和领取证书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凭身份证原件(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原件)按时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六、体检工作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现场确认结束后),申请人将体检表双面打印,由工作人员带队,统一到指定医院体检(见附件1、2)。
第一批次:2025年5月19日
第二批次:2025年6月30日
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第五师双河市教育局通知公告,如有变化另行通知,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体检工作的安排。
七、相关政策问答
(一)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有年龄限制吗?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认定范围。
(二)在兵团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外省市生源在读学生(专、本科、研究生)户籍未迁至兵团,可以在兵团参加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吗?
可以在兵团参加认定,其中大专、本科在读学生只能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参加认定。
(三)教师资格体检需要收费吗?
体检费用由体检医院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四)如果申请人体检时已怀孕,如何进行X光胸片检查?
对于申请人怀孕拍摄X光胸片相关事宜,具体处理如下:
1.未怀孕的,必须做胸片检查。
2.已怀孕的,孕早期必须当场验孕,自带怀孕证明不予认可,孕中、孕后期明显显怀的,医院会酌情验孕。体检医院当场确认怀孕的,可免检胸片。
3.疑似怀孕的,必须在医院当场验孕,体检医院当场确认怀孕的,可免检胸片。
4.备孕、哺乳期一律不免检胸片。
(五)如果申请人因怀孕导致体检指标不合格,如何处理?
申请人如果因怀孕而致体检指标不合格,可由体检中心视具体情况,在生育后,给予一次复查机会,待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附件: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第五师双河市教育局
2025年4月18日
附件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姓名 |
| 年龄 |
| 性别 |
| 婚否 |
| 民族 |
| 1寸照片
贴好后会加盖认定部门公章 | |||||||||
籍贯 |
| 工作 单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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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病史 (本人如实填写) | 1.肝炎 2.结核 3.皮肤病 4.性传播性疾病 5.精神病 6.其他 受检者确认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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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官 科 | 裸眼 视力 | 右 | 矫正 视力 | 右 | 矫正 度数 | 右 | 医师意见:
签名:
签名: | ||||||||||||
左 | 左 | 左 | |||||||||||||||||
辨色力 |
| 眼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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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 | 右耳 米 | 左耳 米 | |||||||||||||||||
鼻 | 嗅觉 |
| 鼻及鼻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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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 |
| 咽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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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唇腭 |
| 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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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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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科 | 身高 | cm | 体重 | kg | 医师意见:
签名:
签名: | ||||||||||||||
淋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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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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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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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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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科 | 营养状况 |
| 医师意见: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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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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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及血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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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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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部器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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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及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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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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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电图检查 |
| 签名: | |||||||||||||||||
胸部透视 |
| 签名: | |||||||||||||||||
化验 检查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 其它 |
| 签名: | ||||||||||||||
粘 贴 报 告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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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 结论 |
负责医师签名: | ||||||||||||||||||
体检 医院 意见 |
体检医院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1.“既往病史”一栏,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即使取得资格,一经发现收回认定资格;2.本表适用于除幼儿园类别以外其他类别教师资格申请人员;3.体检结论要填写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简要说明原因。
附件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姓名 |
| 年龄 |
| 性别 |
| 婚否 |
| 民族 |
|
一寸照片
贴好后会加盖认定部门公章 | ||||||||||
籍贯 |
| 工作 单位 |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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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病史 本人如实填写 | 1.肝炎 2.结核 3.皮肤病 4.性传播性疾病 5.精神病 6.其他 受检者确认签字: | |||||||||||||||||||
五
官
科 | 裸 眼 视 力 | 右 | 矫 正 视 力 | 右 | 矫 正 度 数 | 右 | 签名 | |||||||||||||
左 | 左 | 左 | ||||||||||||||||||
辩色力 |
| 签名 | ||||||||||||||||||
听 力 | 左耳 米 | 右耳 米 | 医师意见:
签名 | |||||||||||||||||
鼻 | 嗅觉 |
| 鼻及鼻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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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部 |
| 咽 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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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唇腭 |
| 牙齿 |
| 医师意见:
签名 | ||||||||||||||||
是否口吃 |
| 发音是否嘶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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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科 | 身 高 | 厘米 | 体 重 | 公斤 | 医师意见:
签名 | |||||||||||||||
淋 巴 |
| 脊 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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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肢 |
| 关 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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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 肤 |
| 颈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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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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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科 | 营养状况 |
| 医师意见:
签名 | |||||||||||||||||
血 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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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及血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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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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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部器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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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及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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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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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检查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 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珠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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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
淋球菌 |
| 滴 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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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毒螺旋体 |
|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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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电图检查 |
| 签名 | ||||||||||||||||||
胸部透视 |
| 签名 | ||||||||||||||||||
粘 贴 报 告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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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检 结 论 |
负责医师签名: | |||||||||||||||||||
体 检 意 见 |
体检医院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1.“既往病史”一栏,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即使取得资格,一经发现收回认定资格;2.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珠菌)指妇科检查项目;3.体检结论要填写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简要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