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成立双河市石峪康养小院的批复
双河市石峪康养小院:
你单位报来《双河市石峪康养小院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批准成立双河市石峪康养小院。
二、民办非企业成立后,要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第五师双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民办非企业成立后,如有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及修改章程等,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四、每年5月底前,民办非企业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此复。
第五师双河市民政局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