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河市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 号 | 职权事项编码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 主体 | 责任事项 | 执法对象 | 是否涉企 | 备注 |
1 | 659007-03-XK-001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许可 | 【法规】《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双河市新闻出版局/双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适用于师市范围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 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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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659007-03-XK-002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印刷经营许可 |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十条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 双河市新闻出版局/双河市国家保密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适用于师市范围内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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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59007-03-XK-004 | 行政许可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经2016年4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同意,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双河市新闻出版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师市范围内从事出版活动的单位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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