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
(一)办理立案手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应经两名承办人签署意见及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和时间。
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立案条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立案:
1.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
3.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在法定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期限内;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审批。确需进行立案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负责人审核、审批。
二、调查取证
(一)基本要求。调查取证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正确使用执法规范用语(可参照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二)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三)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填写《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记录》。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由被询问人写亲笔签署“以上笔录已阅,情况记录属实”字样;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亲笔签署“以上情况属实,无意见”字样);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四)全面客观收集证据。1.要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采集人、出具人、采集时间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生产经营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个体经营且没有印章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由该个体经营者签名。2.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填写《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五)证据保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填写《抽样取证凭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并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在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审查
(一)执法机构审查
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法制审核
1.一般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承办人员至少在作出一般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定时限届满前2个工作日,向局法制审核机构提交《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和有关案卷资料,由局法制审核人员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出具《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审查内容主要有:1.案件是否属于本应急管理部门管辖;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4.定性是否准确;5.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6.行政处罚是否适当;7.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2.重大、特别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承办人员至少在作出重大、特别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定时限届满前3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向局法制审核机构提交《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和有关案卷资料,由审查人员(至少2人)对案件进行审核,出具《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审查内容主要有: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3.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4.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6.执法是否超越本部门法定权限;7.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8.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9.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四、行政处罚告知
(一)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经法制审核通过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1.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原则上应当形成书面证据证明,没有当事人书面材料的,填写《调查询问笔录》。陈述申辩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2.听证条件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的违法行处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在告知当事人前,负责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填写《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不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1.依法履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程序之后,行政处罚决定无变化的。负责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当事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调查询问笔录》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查。
2.依法履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程序之后,行政处罚决定有变化的。负责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要再次向局法制审核机构提交《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和有关案卷资料,由局法制审核人员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出具《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法制审核通过后,负责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当事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调查询问笔录》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查。
----部门负责人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组织开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填写《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案件争议较大、形不成决定的,由主要负责人作出最终决定。
(三)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文书送达
(一)送达基本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二)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1)受送达人是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的,交其代理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4)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其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却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应急管理部门收到文书后,应当及时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6.经受送达人同意,还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七、结案
案件执行完毕后,承办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八、特殊情况应对
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或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遇拒绝、阻挠执法等特殊情形,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1.录音、录像。根据现场情况首先开启录音、录像设备,对现场处置情况进行实时录音、录像。
2.警示、责令改正。应对相关人员直接进行警示,指出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相关人员接受警示,及时改正配合检查的,继续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执法机构负责人。
3.报警和报告地方政府。警示无效或者遇到暴力抗法情形,应当保持冷静,不挑起肢体、语言冲突,不挑动、不扩大事态发展,保证人身安全,立即报警,并立即报告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请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制止、处置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4.遇到突发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情形造成检查不能正常进行时,可中止执法。
第五师双河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