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粮食收购企业: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粮规〔202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第五师双河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粮食(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等)收购活动的企业。
二、备案内容
在第五师双河市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向第五师双河市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资金筹措能力、收购区域、粮食仓储设施、计量设备、检化验仪器设备和人员队伍等情况(详见附件),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等,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如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三、备案时间
粮食收购企业在开展粮食收购活动10个工作日前,应向第五师双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理备案,2025年度多次进行收购的不需要重复备案(当年收购备案有效期至12月31日,次年收购应重新备案)。
四、备案方式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等原则,可结合实际采取现场报送、信函、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开展备案。
五、事后监管
在粮食收购期间,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定期向第五师双河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粮食收购品种和数量等有关情况。第五师双河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依法对企业备案信息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督举报电话
第五师双河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举报电话:0909-2296672
七、办理备案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点:第五师双河市银华路210号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吴亚凯0909-2296672
特此公告。
附件:新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申请表
附件1:新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xls
第五师双河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