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团(镇)、师市机关相关部门、双河经开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兵团统计局印发了《兵团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约谈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及时传达学习,认真贯彻落实。
第五师双河市统计局
2021年5月12日
关于印发《兵团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约谈办法》的通知
各师市统计局,兵团统计局各处室:
《兵团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约谈办法》已经兵团统计局2021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兵团统计局
2021年5月10日
兵团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体制机制,推动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追究工作,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约谈办法的通知》和兵团《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等党内法规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兵团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兵团统计局约见未依法依规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存在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师市、师市统计机构和师市相关部门及团场、开发区负责人(以下简称约谈对象),通报统计违法行为,严明整改纪律和要求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约谈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坚持精准高效,强化教育警示。
第四条统计执法监督局或发起约谈的专业处负责约谈工作的组织实施,约谈人员由兵团统计局领导、统计执法监督局和相关处室人员组成。约谈采取集中约谈或个别约谈方式,其中约谈事由相同、整改要求差异较小的,一般采取集中约谈方式。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进行约谈:
(一)兵团统计局立案调查、直接核查或随机抽查发现的,属于情节严重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兵团统计局转交办理的统计违法案件,未按规定和要求办理或查处的;
(三)对统计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在督察整改期间群众举报多发频发的;
(四)兵团统计局转交的统计违法线索,未在规定期限内查处或者查处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的;
(六)专业处在核查或审核中发现数据失实严重的;
(七)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依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约谈对象为师市分管统计工作负责人、师市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师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团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具体约谈对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约谈事由和情节确定。
第七条统计执法监督局或专业处负责拟定约谈方案和约谈通报稿,专业处负责的工作,统计执法监督局予以协助,报经兵团统计局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约谈方案应当包括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约谈对象、参加人员、约谈程序等内容。
约谈通报稿应当包括约谈的依据背景、存在的统计违法行为、整改要求等内容。
约谈对象收到约谈通知后,5日内向兵团统计局反馈回执。
第八条约谈方案经兵团统计局领导批准同意后,适时起草约谈通知并按程序印发。约谈通知一般以兵团统计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约谈对象所在地的师市统计机构,同时抄送师市党委政府办公室。约谈对象涉及师市分管负责人的,约谈通知以兵团统计局名义印发,主送单位为师市。
第九条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基本程序如下:
(一)统计执法监督局主要负责人主持约谈;
(二)统计执法监督局或专业处通报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
(三)专业处提出整改意见;
(四)兵团统计局领导提出整改要求;
(五)被约谈对象作表态发言。
根据工作需要,兵团统计局领导可委托处室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条约谈期间做好约谈纪要,经兵团统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印发约谈对象所在地的师市统计机构,同时抄送被约谈对象所在地的同级师市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和党委政府办公室;团场、开发区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约谈对象所在地的师市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师市分管负责人报告约谈情况,并将报告材料以及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报送兵团统计局。
第十二条约谈对象所在地的师市统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完成整改方案的编制并组织抓好落实。整改方案应当在约谈结束10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兵团统计局。整改方案敷衍应对、不严不实的,统计执法监督局或相关处室应当督促其限期内修改完善或重新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兵团统计局可以视情对约谈有关情况予以通报、曝光。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兵团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约谈通知书
同志:
根据兵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和《兵团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约谈办法》有关要求,于 年 月 日对你进行工作约谈。
约谈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兵团统计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