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立恒环境技术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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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深汕大道名盾智创
产业园A座5楼515室
我局于 2024 年 9 月3日对《第五师87团2连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的文本质量问题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向我局报审的《第五师87团2连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为你公司编制,该报告编制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8.3.3.3c)“一般情况下,地下水水位监测点数以不小于相应评价级别地下水水质监测点数的 2 倍为宜;”的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8.3.3.6.a)3)“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的建设项目,若掌握近 3 年内至少一期的监测资料,评价期内可不再进行地下水水位现状监测;若无上述资料,应依据表 4 开展水位监测;”的要求,开展地下水水位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主任冯*提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和冯*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单位名称变更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单位主体信息和冯*本人身份信息。
2.2024年9月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主任*波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复印件,证明项目的建设单位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3.2024年9月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主任冯*提供的环评文件编制《委托书》复印件,证明委托深圳市立恒环境技术评估有限公司编制《第五师87团2连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4.2024年9月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主任*波提供的《关于审批〈第五师87团2连养殖场建设项目〉的请示》复印件,证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将《第五师87团2连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4年7月报第五师生态环境局审批。
5.2024年9月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主任冯*提供的《建设项目环保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证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委托石河子市山水工程咨询服务中心办理第五师87团2连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关情况。
6.2024年9月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主任冯*提供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复印件,证明《第五师87团2连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编号为5h126v,环评编制单位为深圳市立恒环境技术评估有限公司,环评编制人员为邹**。
7.2024年9月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主任冯*提供的深圳市立恒环境技术评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编制人员邹**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深圳市立恒环境技术评估有限公司主体信息和编制人员邹**的身份信息。
8.2024年9月4日,调查人员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主任冯*波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第五师87团2连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报审相关情况。
9.2024年9月3日,第五师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谢**提供,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于2024年7月向第五师生态环境局报审的《第五师87团2连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该报告书中的环评检测《检测报告》复印件,证明《第五师87团2连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8.3.3.3c)“一般情况下,地下水水位监测点数以不小于相应评价级别地下水水质监测点数的 2 倍为宜;”的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8.3.3.6.a)3)“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的建设项目,若掌握近 3 年内至少一期的监测资料,评价期内可不再进行地下水水位现状监测;若无上述资料,应依据表 4 开展水位监测;”的要求,开展地下水水位监测。
10.2024年10月25日,石河子市山水工程咨询服务中心员工地**提供的石河子市山水工程咨询服务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霍**身份证复印件、地**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石河子市山水工程咨询服务中心、经营者霍**、被调查人地**的身份。
11.2024年10月25日,石河子市山水工程咨询服务中心员工地**提供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地**接受调查得到单位的授权。
12.2024年10月25日,石河子市山水工程咨询服务中心员工地**提供深圳市立恒环境技术评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编制人员邹华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环评报告编制单位为及编制人员身份。
13.2024年10月25日,石河子市山水工程咨询服务中心员工地**提供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复印件,证明环评报告编制单位为深圳市立恒环境技术评估有限公司,编制人员为邹**。
14.2024年10月25日,调查人员对石河子市山水工程咨询服务中心员工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第五师87团2连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报审相关情况。
15.2024年9月3日,由第五师生态环境局提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报审的《第五师87团2连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检测报告》,证明环评报告未开展地下水水位监测。
16.2024年11月12日,调查人员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深圳市立恒环境技术评估有限公司信息的截图,证明该公司已发布解散公示,未能联系到企业。
17.2024年9月3日,调查人员秦**、徐*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调查人员具备调查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通过第五师双河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xjshs.gov.cn/news-show-73160.html,将《第五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师环罚告〔2024〕17号)在网上进行公告,告知你公司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的异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一)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五师双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第五师双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3日
信息发布审核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