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 “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容缺事项承诺办是指对风险可控、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错的政务服务事项,由政务服务部门一次性告知要求,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条件或限期补正材料后,即可快速办理的审批模式。核心是“信用承诺替代材料、事后监管兜底风险”,减少企业和群众跑腿次数。
第三条 除以下情形外,所有依申请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纳入容缺范围:
(一)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公共安全、金融审慎监管、生态环保的;
(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三)风险高、纠错难、损害难挽回的(如重要涉外事项);
(四)申请人有严重失信记录或曾虚假承诺且未修复信用的。
第四条 容缺事项承诺办工作机制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适用告知承诺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前提,政务服务部门履行告知义务后,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无法做出承诺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不得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第五条 政务服务部门编制《“容缺事项承诺办”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容缺材料、承诺时限以及具体实施方式,并采取动态管理方式,通过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政务服务大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可容缺受理材料聚焦“重复提交、可共享、非核心” 原则:
(一)已通过政务数据共享查询的材料;
(二)前序审批已提交过的材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人员资格证书等;
(四)属于企业内部日常管理的,如企业管理计划、方案、制度等;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
第七条 实施方式。
(一)材料后补:申请人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申请材料欠缺,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事项,申请人自愿填写《容缺受理通知书》,容缺材料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受理部门先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申请人逾期未补齐补正的,应当终止办理。
(二)申请材料承诺免交: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某些材料不具备,以《政务服务告知承诺书》代替,其他材料仍正常提交。
(三)现场核查后置:是指申请人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交能够满足事项办理现场(设施)条件及要求的《容缺受理承诺书》,政务服务部门认为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偏的,部门先行审批后续再实施现场踏勘和出具现场踏勘意见,以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
(四)现场核查承诺豁免:是指申请人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交能够满足事项办理现场(设施)条件及要求的《政务服务告知承诺书》,政务服务部门认为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偏的,部门不再实施现场踏勘和出具现场踏勘意见,以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强化监管。
第八条 工作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审批服务模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确定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容缺事项承诺办”适用条件。
(二)承诺。
1.符合申请材料容缺后补或现场核查后置适用条件的,由申请人阅读并签署《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所缺材料,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符合申请材料免交或现场核查豁免适用条件的,由申请人阅读并签署《政务服务告知承诺书》,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自愿接受未达标时的整改、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及法律责任。
(三)受理、办理和送达。
1.适用容缺后补或现场核查后置情形:在申请人签署《容缺受理承诺书》后,窗口工作人员对现有申请材料进行即时审查。确认基本合规且不影响核心审批的,将材料及《容缺受理承诺书》收件并启动受理程序。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核,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出具结果;若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审批部门应终止办理并出具《终止办理通知单》。
2.适用材料免交或现场核查豁免情形:在申请人提交签字确认(或盖章)的《政务服务告知承诺书》后,窗口核验完整性,符合法定要求即正式受理。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并送达结果;若发现承诺不实或违约,可撤销审批并追责。
3.统一送达要求:办理结果送达时,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确认。涉及电子文书的,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电子或其他方式送达并留存送达记录。
第九条 强化监管。
(一)监管部门负责告知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市场主体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二)不具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政务服务部门确定对申请人承诺内容免于核查的,以及不具备现场核查、勘验等职责的政务服务部门需要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充分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等工作衔接机制,明确双方职责,避免风险后移、监管真空。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审批:
(一)申请材料容缺后补或现场核查后置: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未补正全部材料或补正材料不符,事项终止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终止办理,并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终止办理通知单》并退回材料。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经指导可修改完善的,可以给予再次补正机会。因不可抗力未及时补正的,可依影响适当予以延期,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请材料免交或现场核查豁免:政务服务部门需在一定时间内核查申请人承诺的条件、标准等。对于与承诺不符的要求限期整改并停止相关活动,整改期不应超承诺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的,应出具《终止办理通知单》,同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列入违约记录,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违约:
(一)未按期提交材料或材料不符,经督促仍不达标的;
(二)实地核查与承诺不符,整改仍不达标的;
(三)核查前违诺的;
(四)以隐瞒或欺骗手段获批准的;
(五)承诺期内及监管中不合格或违规的;
(六)未获结果前被相关部门对承诺事项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不履行承诺书义务的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依规纳入失信记录,列入国家信用平台公示。不履行义务及有严重失信记录未修复的申请人,不再适用本机制。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审批,承诺期满不具备条件且无法联系的,行政机关公告拟撤销决定,满3个工作日仍无法联系的,撤销审批并公示,其履诺情况纳入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二)在告知书、承诺书中不得擅自增加政务服务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不得强迫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
(四)无充分理由,不得拒绝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
(五)不得篡改、虚构、违规删除申请人承诺的信用信息;
(六)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不得擅自将申请人承诺的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八)不得作出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政策不明等因素导致出现失误和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或者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提交虚假材料,经办人员已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出现工作失误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容错免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师市各行政审批部门;各团场、街道及经开区参照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容缺受理承诺书
2.政务服务告知承诺书
3.终止办理通知单
附件1
容缺受理承诺书
受理单位名称:
本人(本单位)(申请人姓名/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现申请办理(具体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因 原因,致使 (无法及时提交的材料明细)暂无法完备提交(因 原因,暂无法开展现场核查工作),但本人(本单位)已满足该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基本条件,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基于此,特向贵部门申请容缺受理(现场核查后置),在此,本人(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所作承诺是本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已经知晓贵部门告知的关于该事项容缺受理的全部内容,包括需补正的材料清单、补正期限、超期后果等。
所提供的已提交申请材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分,并愿意对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在 年 月 日前,通过现场提交至指定窗口或邮寄至指定地址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正,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办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等。
若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否则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意贵部门将本《容缺受理承诺书》按规定进行存档及必要的信息公开(如有相关要求)。
特此申请,恳请贵部门批准容缺受理。
承诺人(个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受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政务服务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政务服务告知承诺书
一、承诺主体:
承诺人(单位/个人):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二、承诺事由
承诺人就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已知晓相关告知内容,并作出如下承诺。
三、告知内容
(一)事项名称:
(二)申请条件:
(三)所需材料:
(四)在承诺履行后,应提交的材料:
四、承诺内容
现就该事项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有承诺真实有效;
(二)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 年 月 日达到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五)若未按要求达到以上承诺,愿意接受政务服务部门相应的整改要求或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撤销行政许可、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等。
(六)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政务服务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
(七)同意将本承诺书进行公示。
承诺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政务服务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政务服务部门与承诺人各执一份。
附件3
终止办理通知单
申请人(单位):
您(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办件编号: )并作出相应承诺,因 原因,根据《第五师双河市“容缺事项承诺办”审批模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单位决定终止办理您(单位)申请的该项政务服务事项。如已取得相应的审批决定,该审批决定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撤销。
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字):
单 位(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政务服务部门与承诺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