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师双河市域内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
为严格落实水土保持相关法规要求,规范矿产资源开采期间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相关事项明确告知如下:
一、征收依据与政策标准
(一)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缴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凡在兵团辖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2.烧制砖、瓦、瓷、石灰等。
3.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师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含国家、兵团、师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跨兵地、师域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师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师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职责未划转至税务部门的,由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征收标准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1)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2)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计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对于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2.《关于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缴费时限与要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第一月前1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缴纳上季度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缴纳义务人的申报后,应当及时复核并开具缴纳通知单。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项目所在地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审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负责审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核缴纳义务人报送的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缴纳义务人根据缴纳通知单,按规定向征收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处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一)逾期三十日以下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倍的罚款;
(二)逾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二倍的罚款;
(三)逾期六十日以上的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的罚款。
请各企业高度重视,严格对照要求履行法定义务,确保按时、足额完成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工作。如有疑问,可及时联系第五师双河市水利局咨询(联系电话:0909-7696751)。
第五师双河市水利局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