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第五师鸿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313303686W
地址:新疆双河市90团**部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烟囱总排口配套的烟气在线监测设施在2024年11月23日—26日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日均折算数值462.69mg/m、442.69mg/m、434.27mg/m、421.99mg/m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许可限值二氧化硫400mg/m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5日由第五师鸿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周**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身份,确定违法主体和违法主体的基本信息。
2.2024年11月25日由第五师鸿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周**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周**个人身份信息和身份证明。
3.2024年11月13日由第五师鸿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周**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周**有关授权及委托事项。
4.2024年11月25日由第五师鸿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周**提供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11月23日、24日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日数据报表1份,证明你公司烟囱总排口配套的烟气在线监测设施,二氧化硫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事实。
5.2024年11月25日由第五师鸿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周**提供的《第五师鸿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比对验收报告》复印件1本,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测设施于2022年2月已完成验收,在线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
6.2024年11月25日由第五师鸿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周**提供的11月23日在线监测设备《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零漂、跨漂校准记录》校准记录表1份,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事实。
7.2024年11月28日由第五师鸿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个人身份信息和身份证明。
8.2024年11月28日由第五师鸿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负责人王**提供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11月25日、26日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日数据报表1份,证明你公司烟囱总排口配套的烟气在线监测设施,二氧化硫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事实。
9.由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5日在第五师鸿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制作,并由负责人周**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烟囱总排口配套的烟气在线监测设施,二氧化硫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事实。
10.由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8日在第五师鸿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制作,并由法定代表人王**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烟囱总排口配套的烟气在线监测设施,二氧化硫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事实。
11.2024年11月25日、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第五师鸿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厂区检查时现场拍照后,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视资料)证据》原件10份,证明你公司烟囱总排口配套的烟气在线监测设施,二氧化硫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事实。
12.2025年1月26日由第五师鸿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递交的《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
13.2025年3月26日,由第五师鸿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签字确认的《第五师生态环境局陈述申辩复核表》1份,证明第五师生态环境局对第五师鸿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复核。
14.调查人员黄**和孟**、覃**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15.承办人员徐**和于**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五师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拥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5年1月26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陈述申辩内容如下:“1.我公司为了积极响应国家环保政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一是邀请了专业人士对一号脱硫塔进行了升级改造;二是对二号脱硫塔进行了维护保养;三是经过升级改造,脱硫塔的脱硫效率显著提升,排放的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浓度明显降低。2.为防止再次出现此类问题,我公司购买了相应污染防治设施的备品和备件(喷淋系统、脱硫管路以及循环水泵配件),确保在各类原因导致设备损坏的情况下,能够第一时间进行维修,污染物达标排放。3.2024年11月22日20:22在线监测数据二氧化硫超标,检查发现脱硫塔抽水泵损坏堵塞、抽水管路堵塞造成超标,因第五师鸿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是民生企业,处于冬季供暖期间,天气寒冷王**无法进行停暖处理,我公司积极联系厂家发送新的脱硫循环水泵,于2024年11月26日11:39维修完毕,在线监测数据恢复正常。4.我公司因超标排放造成了环境污染,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也严重侵害了公众利益。在贵局的普法教育中,我们深刻认识到了超标排放违法行为的危害及后果,对此我们深感愧疚,并于2025年1月17日以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3803元的方式,履行了赔偿责任。”
我局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新环执法发〔2022〕100号),对申辩理由进行复核,复核意见如下:
对第一个申辩理由进行复核,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及调阅你公司提供的脱硫塔升级改造合同,你公司脱硫塔升级改造合同签订日期为2024年8月3日,支付时间为2024年9月3日,不属于二氧化硫超标期间的整改措施,对升级改造一号脱硫塔的理由不予采纳;从你公司提供的照片等材料结合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第五师鸿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11月27日、28日、29日、30日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日均值数据,经过现场检查,确定你公司对二号脱硫塔进行了维护保养,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明显降低,情况属实。
对第二个申辩理由进行复核,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及调阅资料,该公司未能提供购买备品备件的支付记录,王**无法证实现场备品是否属于脱硫塔升级改造合同内所购买的,对此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对第三个申辩理由进行复核,你公司2024年11月23日、24日、25日、26日在线监测数据二氧化硫日数据超标原因为脱硫管路和内部喷淋堵塞,因你公司是民生企业,处于冬季供暖期间,天气寒冷王**无法进行停暖处理,导致未及时停炉维修,情况属实。
对第四个申辩理由进行复核,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联合塔斯海垦区人民检察院、师市司法局通知你公司负责人组织召开了生态损害磋商会议,你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及时履行了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一体化平台”中裁量计算器进行修正裁量(1.裁量基准:废气类别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2.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补救措施和改正效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认定情节较重)裁量结果为410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新环执法发〔2022〕100号)第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经我局集体审议,对你公司第一个申辩理由部分采纳,对你公司第二个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对你公司第三、四个申辩理由予以采纳,你公司部分申辩理由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在对你公司处罚金额410500元基础上,下浮30%执行,即处罚287400元。
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柒仟肆佰元整(2874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双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