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双河市润恒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7MA7862PG5P
地址:新疆双河市86团22连
我局于 2025 年7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5年7月2日对污染治理设施(光氧一体机 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维护时产生废活性炭20千克,并转移贮存至公司危废暂存间。在你公司《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和《危险废物入库环节记录表》中,2025年7月2日废活性炭厂内转运入库环节中,仅有转运登记信息,无转运人员与危废暂存间接收人员签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31日,由第五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由授权委托人副总经理周*签字确认,证明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2.2025年7月31日,由授权委托人副总经理周*提供的双河市润恒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3.2025年7月31日,由授权委托人副总经理周*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周*的有关委托事项和其个人身份信息;
4.2025年7月31日,由授权委托人副总经理周*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肖**个人身份信息;
5.2025年7月31日,由授权委托人副总经理周*提供的《关于双河市润恒物资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废旧汽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取得环评批复及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6.2025年7月31日,由授权委托人副总经理周*提供的《活性炭光氧一体机检修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5年7月2日对光氧一体机 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维护,更换活性炭;
7.2025年7月31日,由授权委托人副总经理周*提供的《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节选)、《危险废物入库环节记录表》(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7月2日产生废活性炭20千克,并转移贮存至公司危废暂存间,但在你公司《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节选)和《危险废物入库环节记录表》(节选)中,2025年7月2日废活性炭厂内转运入库环节中,仅有转运登记信息,无转运人员与危废暂存间接收人员签名;
8.2025年7月31日,由第五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危废暂存间中废活性炭存量进行称重并拍照取证,并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签字确认,证明你公司2025年7月2日产生的废活性炭贮存于公司危废暂存间内,入库存量有20千克。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调查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2025年7月31日,你公司上报了《关于活性炭出入库登记问题的整改报告》及整改后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2025年8月1日,你公司签署提交了《承诺书》,并已改正《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危险废物入库环节记录表》中“废活性碳转运人员与危废暂存间接收人员签名缺失”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新环规〔2024〕4号)附件1第13项“对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首次违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不规范不全面、贮存不规范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所涉及危险废物量不足0.1吨(除剧毒废弃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外),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双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环保意识,做到知法守法。
2. 严格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生态环境局
2025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