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文书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五师应急罚〔2025〕0004号)
二、案件名称
五师八十四团新疆双河国投公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5·3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案。
三、被处罚单位及地址
新疆安科竣坤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曲扬街2699号1号楼3楼。
四、执法内容
2025年5月31日22时25分许,由新疆双河国投公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第五师84团一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此次事故中,新疆安科竣坤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严重缺失的问题,对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把关不严。在《监理回执单》中,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单位在项目经理签字一栏签字造假情况。未认真落实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监理计划》,未认真审查施工单位安全教育计划和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现场监理孙**事故时缺席现场。安全监督机制失效,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询问笔录》1份;证据二:《五师八十四团新疆双河国投公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5·3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证据三:现场照片1张。
五、执法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六、执法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300000元(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救济途径
如被处罚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五师双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双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八、执法主体名称、日期
第五师双河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