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文书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五师应急罚〔2025〕0007号)
二、案件名称
五师八十四团新疆双河国投公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53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案。
三、被处罚人员,单位职务及单位地址
余**,新疆双河国投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四、执法内容
2025年5月31日22时25分许,由新疆双河国投公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第五师84团一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此次事故中,余**作为新疆双河国投公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询问笔录》10份;证据二:《五师八十四团新疆双河国投公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53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证据三:现场照片1张。
五、执法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执法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37240元(叁万柒仟贰佰肆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救济途径
如被处罚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五师双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双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八、执法主体名称、日期
第五师双河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