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文书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五师应急罚〔2025〕0008号)
二、案件名称
五师八十四团新疆双河国投公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53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案。
三、被处罚人员及单位职务
孙**,新疆安科竣坤工程有限公司博乐片区经理。
四、执法内容
2025年5月31日22时25分许,由新疆双河国投公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第五师84团一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此次事故中,孙**作为新疆安科竣坤工程有限公司博乐片区经理,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严重缺失的问题,对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询问笔录》1份;证据二:《五师八十四团新疆双河国投公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53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证据三:现场照片1张,音频资料一份。
五、执法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执法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38040元(叁万捌仟零肆拾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七、救济途径
如被处罚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五师双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双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八、执法主体名称、日期
第五师双河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