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文书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五师应急罚〔2025〕0009号)
二、案件名称
新疆博晶建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三、被处罚单位及地址
新疆博晶建材有限公司,新疆双河市阿恰尔沟西面102号。
四、执法内容
2025年9月1日,第五师双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从事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的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作业现场一具氧气瓶与一具液化石油气罐安全间距不足一米,且氧气瓶处于倒放状态;液化石油气罐瓶口与软管连接处未使用卡箍进行固定;气瓶放置位置与作业现场的安全间距不足十米;循环水池周边临边防护措施不到位,未张贴安全警示标识。该单位于2025年9月16日向第五师应急管理局递交《陈述申辩书》,第五师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9月23日10时15分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重大法制事项集体讨论,经集体讨论,鉴于该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对指出的氧气瓶安全间距、安全警示标识等问题,属于非主观故意,决定从轻处罚。主要证据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第五师应急责改〔2025〕0101号)和《现场检查记录》(第五师)应急现记〔2025〕0101号;《调查询问笔录》2份;《照片取证单》2份;现场检查音视频资料1份。
五、执法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六、执法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6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责令限期消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
七、救济途径
如被处罚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五师双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双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八、执法主体名称、日期
第五师双河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