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市场秩序,强化药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师市执业药师在岗履职及处方药销售管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依法依规经营
1.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销售合规。
2.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清晰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注明其执业类别、范围、岗位及在岗时间,接受社会监督。
3.执业药师应认真履行职责,负责处方审核、调配,为公众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如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企业应当挂牌告知消费者“执业药师不在岗不得销售处方药”,并停止销售处方药,不得“先药后方”。
二、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
1.企业应与执业药师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保,留存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明材料备查。
2.退休人员重新受聘的,企业应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协议,坚决杜绝“挂证”兼职等违规操作。
三、明确法律责任
1.药店是执业药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须建立健全执业药师考勤、岗位职责履行等管理制度。
2.对存在“挂证”、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店,我局将依法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措施。
3.对“挂证”执业药师,我局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证书,并纳入信用管理。
本告诫书发出后,请各药品零售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照上述要求,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于无法在职在岗履行职责的执业药师尽快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我局将持续通过线上线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第五师双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