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经营主体:
为切实履行含兴奋剂药品网络销售主体责任,防范因经营行为不规范引发的法律风险、药品安全风险及市场秩序问题,依据《反兴奋剂条例》《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现对师市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经营主体提示如下:
一、严守资质红线,确保合法经营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完成网站备案。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范围经营,严禁通过网络销售任何药品(含兴奋剂目录内药品)。
二、精准目录管理,严控销售范围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通过网络违法违规发布含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信息和销售此类药品,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规范信息展示,杜绝误导宣传
在网站首页、药品详情页等显著位置,清晰、准确地标示“运动员慎用”警示语,避免运动员误用。发布的信息必须科学、准确,不得含有暗示性、诱导性内容,不得夸大功效或进行促销宣传。
五、完善追溯体系,履行报告义务
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完整的药品购销存记录,确保所有含兴奋剂药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如发现疑似滥用或采购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立即组织对本企业全面自查自纠。对任何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第五师双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采取包括约谈、公示、停止网络销售业务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内的严厉措施。
第五师双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含兴奋剂药品参考目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