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文号:师医保罚字〔2024〕1号
当事人:双河市永胜堂药品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7MABKX10671
住所:新疆双河市89团2区幸福西路3栋89号69商铺
经营者:王某
本局现已查明,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将凡士林润肤霜、芦荟凝胶等化妆品串换为医保支付药品健胃消食片上传医保系统收费,导致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596.00元。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4年12月20日前核对信息系统和经营场所内销售的所有商品实物信息,确保实际销售的药品与进销存系统、医保系统结算药品一致,禁止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目录药品结算。逾期不改正的,本局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暂停你单位6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并处罚如下:1.退回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1596.00元;2.处造成损失的医疗保障基金1.2倍罚款,即1915.20元;上述退回及罚款合计3511.20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出具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上述罚款,也可使用网银进行线上缴纳罚款到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五师双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双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师双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