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文书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五师应急罚〔2025〕0015号)
二、案件名称
双河市玖零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三、被处罚单位及地址
双河市玖零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师双河市90团一连艾比湖物流园6号。
四、执法内容
2025年10月24日,第五师双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双河市玖零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洗车区域内设置的电源插座(共4个)安装高度不符合安全标准,距地面不足1.5米,该区域配电柜未张贴明确的功能性指示标识,且未采取有效防水措施;油罐区汽油及柴油人孔操作井井盖使用普通双面胶充当防撞条,所有人孔操作井均未使用铜质专用锁具,汽油柴油通气管常开常闭阀门未按规定上锁管理。该单位于2025年11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行政处罚告知书》(第五师应急告〔2025〕0015号)的陈述申辩材料,经我局2025年11月13日集体讨论研究,鉴于该单位为新建加油站,处于经营初期,并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对执法检查所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消除隐患,且相关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考虑到你单位积极的整改态度及存在的实际困难,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主要证据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第五师应急责改〔2025〕0124号)、《现场检查记录》(第五师)应急现记〔2025〕0124号、《调查询问笔录》2份《照片取证单》2份和现场检查音视频资料1份。
五、执法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六、执法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参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46裁量阶次A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责令限期消除的行政处罚。
七、救济途径
如被处罚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五师双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双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八、执法主体名称、日期
第五师双河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