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文书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五师应急罚〔2025〕0013号)
二、案件名称
第五师八十三团精河县新禾热力公司“81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案。
三、被处罚单位及地址
精河县新禾热力有限公司,第五师双河市83团沙山中路6号楼门面房。
四、执法内容
2025年8月13日12时34分,由精河县新禾热力有限公司承包的新疆双河市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83团供热站内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精河县新禾热力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3份、第五师双河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第五师八十三团精河县新禾热力公司“81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照片取证单》1份、现场监控视频资料1份。
五、执法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六、执法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95裁量阶次B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救济途径
如被处罚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五师双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双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八、执法主体名称、日期
第五师双河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