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文书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五师应急罚〔2025〕0013-3号)
二、案件名称
第五师八十三团精河县新禾热力公司“81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案。
三、被处罚人员,单位职务及单位地址
梅*平,精河县新禾热力有限公司副经理,第五师双河市83团沙山中路6号楼门面房。
四、执法内容
2025年8月13日12时34分,由精河县新禾热力有限公司承包的新疆双河市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83团供热站内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梅*平作为副经理分管八十三团供热站日常工作,对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协助八十三团供热站经理对现场检维修作业进行安全监护,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3份、第五师双河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第五师八十三团精河县新禾热力公司“81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照片取证单》1份、现场监控视频资料1份。
五、执法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六、执法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作出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1年,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人民币14400元(壹万肆仟肆佰元整)。
七、救济途径
如被处罚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五师双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双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八、执法主体名称、日期
第五师双河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