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等政策文件有关要求,现将第五师双河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公告如下:
一、辖区25度以上且位于耕地保护红线外的土地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主要分布在83团、84团、86团、87团、88团、90团、91团等6个团场,具体分布范围见附件。
二、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三、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四、违反本公告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第五师双河市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png
2.
第五师双河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成果影像图.pdf
第五师双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2日